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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模式”为河道采砂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在2008年12月16日召开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打年”工作座谈会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指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七年来,“长江模式”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探讨。

《条例》施行七年来,长江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勇于创新实践,严格监督管理,长江采砂由全面禁采进入了“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新阶段,逐步实现了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乱采滥挖”到“总体可控”的显著性转变,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正向“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迈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理顺了采砂管理体制。长江委于2002年专门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湖北、安徽、江苏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陆续成立了采砂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南、江西、上海五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采砂主管部门。沿江有关省(市)所属的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成立了采砂主管机构或明确了采砂主管部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同时,依照《条例》的规定,沿江各地实行了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逐步与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建立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水利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等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较全面地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依章办事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强化了采砂规范管理。一是逐步落实采砂统一规划制度,先后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和长江上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二是切实加强禁采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整治行动,有效维护了禁采管理秩序,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稳妥推进了可采区解禁管理工作。按照“条件成熟一个,解禁一个”的总体要求,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可采区解禁实施工作。对解禁可采区,积极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现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可采区解禁基本有序。四是切实稳定了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秩序。2004年12月,湖北、江西两省签订了《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协议》,为鄂赣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长江委成立了30余人的专职执法队伍,建立了2个执法基地,为禁采管理和可采区解禁实施提供了保障。五是在加强长江干流采砂监管的同时,加强了对汉江等支流及湖泊等的采砂监管,取得了成效。

提高了采砂管理能力。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个专门”的要求,从无到有,逐步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组建了一批执法队伍,配备了一批执法装备,建立了一批执法基地,具备了一定的执法能力,为履行采砂监管与执法职责打下了基础。《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报告》也正在审批之中。

加强了采砂管理宣传。运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长江采砂管理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促进了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也震慑了非法采砂利益群体;增加了社会各界对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可,营造了长江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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