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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工程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分析、统计事故,正确吸取事故教训,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 事故:在工程部工程建设中,凡由于人、物的因素或自然因素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使人、工作、过程、生产、设备、设施突发性出现损害、破坏、影响工程进度、经济受损失等意外现象均称为事故。当事故与非事故发生争议时,由HSE工程师组织裁定。

2.2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 事故的分类

3.1 事故分为八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人身事故、放射性事故、其它事故。

3.2 工程建设中,因原材料、物资,在计划、采购、运输过程中,由于质量不合格、损坏,影响工程进度、经济受损失等发生的事故,归入设备事故。

4. 事故报告、统计

4.1 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至工程部。由工程部根据事故分级向上报告。

4.2 火灾、爆炸事故应先报火警(119),并且同时报告工程部。

4.3 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拨急救电话120,并采取相应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4.4 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必须8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用事故快报的形式,书面报送工程部。

4.5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工程部报告。由综合管理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事故报告,3天内报送综合管理部、工程部以及项目管理部。

4.6 工程部HSE工程师负责统计工程建设中任何相关的事故。

5. 事故管理职责分工

5.1 HSE工程师主管人身事故以及着火、爆炸事故、放射性事故等。

5.2 凡有人员伤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部门配合。

5.3 HSE工程师为工程事故综合管理负责人,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负责事故考核工作。

5.4 按照事故管理职责分工,当发生事故时,由事故主管部门依照事故管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6. 事故责任

6.1 因忽视安全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国家和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任者给予考核;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阻挠、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求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凡是违反国家和中原油(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有关用工制度,私自用工发生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负责,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6.4 凡是与外单位发生业务关系过程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6.5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6.5.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4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5 因施工机具长期失修、带病作业,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5.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附录: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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