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类隐患
露天矿山
1.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不分台阶或不分层开采,采用硐室、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2.在同一坡面的上下两个台阶或多个台阶层同时作业。
3.小型矿山凿岩工作平台宽度小于4米;边坡角超过60度;实施浅孔爆破时,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超过6米。
4.坡面上有危石、浮石或伞檐。
5.浅孔爆破和中深孔爆破警戒范围不足200米;浅孔爆破未形成台阶、下山坡方向、二次爆破警戒范围不足300米。
6.矿山电力设施无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供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不符合安全规定;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7.采场内无避炮设施或避炮设施结构、位置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8.地面储量50吨以下的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9.采用斜坡道提升运输的矿山,提升设备、斜坡轨道及人行踏步等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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