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
1.矿井未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间距30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未形成两个以上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出口;巷道长超过500米,开拓系统末端下盘无安全出口。
2.矿井未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就投入生产,独头巷道和独头采场不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3.矿山的主要井巷布置在岩石移动区。
4.开采矿体上部或岩石移动区内有水体、铁路、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其他企业,且开采工艺中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合理。
5.有突涌水危险的矿井,不制定、不实施预防突涌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6.井下两个以上中段采空区不按设计及时处理。
7.地面储量50吨以上的爆破器材库与井下分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8.购买非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非法储存爆破器材,非法使用自制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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