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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五、启动程序

(一)发生矿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安监、公安等部门,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镇(街)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做好指挥、领导和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四)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直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实施。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六、职责分工

(一)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特殊情况下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经发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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