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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式崩落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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