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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6.8.1.3规定时的;
-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 酮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 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 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4 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5.3.8和5.6.3的规定执行。

5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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