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事故屡屡发生房屋拆除必须安全(一)
-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1日
-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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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在新建、扩建、改建的过程中,一些房屋需要拆除拆迁,但往往由于疏忽安全,造成了拆除时而发生伤亡事故。因此笔者希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
一、从几起事故教训说起
1998年4月5日下午,重庆市荣昌县远觉镇庵堂村村民龙某等人,仅懂一点修建知识,在拆除房瓦和房架以后,开始拆墙。为了加快拆墙进度,龙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近6m高的墙脚挖空,试图用绳子将墙拉倒,正当龙某等人在挖墙脚时,“嘭”的一声土墙突然倒塌,当场将龙某2人压在重约10t的土墙下。虽然村民奋力将2人挖出,但终因伤势太重,两人枉送了自己的性命。
1999年8月15日晚,江苏省常州市十五中学1号教学楼,10多个民工拆除旧房,在敲击一柱子时,大楼两边的三间房屋突然倒塌,将3名民工压在下面,其中两名民工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34岁的安微男子岳某2001年来南京打工,当年12月18日下午1时左右,在南京栖霞区龙潭一拆迁工地拆除一幢14~15m高的厂房时,岳某和几个工友一起站在楼顶边上砸下了一块水泥块,谁知其脚下的一大块钢筋混凝土结构也随之倾斜了下去。岳某当即失去重心从屋顶掉至地面,众人急忙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2001年3月3日下午,南京发生一起室内墙壁突然坍塌的恶性事故,两名正在施工的民工被坍塌的墙壁砸成一死一伤。施工的两名民工均来自溧阳,其中张某今年25岁,陆某30岁。当天上午两人在该公司室内负责施工拆除一面高约4m、宽约5m的水泥内墙。施工至10点50分左右,内墙突然倒塌,将来不及躲避的张某和陆某砸在下面。将其急送省人民医院抢救,其中张某伤势太重,救治无效死亡,陆某左腿骨折,头部缝了数针。
在乌鲁木齐市最繁华的小西门商贸区,一家拆楼公司竟然用火烧方法拆除一幢六层楼房。这座楼房周围的居民说,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可怕、野蛮的拆楼方法,先用圆木取代支撑高楼的水泥底柱,再在圆木周围堆满洒上柴油的木柴,然后点火将圆木烧断,让大楼失去支撑而倒塌。据了解,施工单位从2002年7月3日早晨就开始这样施工。经过一番火烧烟熏之后,大楼慢慢倾斜在15°左右就不动了,给该地段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对此,建设部将房屋拆除安全作为专项治理工作之一。
二、拆除工程的安全措施
(一)拆除前
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允许上岗作业。
拆除作业必须先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法》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拆除工程在开工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经常监督下进行。工程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物(包括设备)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制定保证安全的预案,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瓦斯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水管道等干线,通向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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