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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二)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 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 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 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
(一)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二)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二)责任认定
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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