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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难点及对策(二)

4..安全事故处理难
因包工头没有营业场所,甚至可以无任何财产,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可以不负责任,他可以指使受害工人找施工项目部赔偿。而实际上施工项目部对受害者赔偿,也正付合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施工项目部会义不容辞地进行理赔。当事故严重到要包工头承担一定的责任时,包工头可以突然“消失”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留下的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及安全事故处理问题只能全部交由施工项目部处理。包工头无“法人”身份的灵活性,给事故调查处理增加了难度。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生命,关系到作业工人的生命,但安全事故触动不了包工头的生命。
五、对策
从上面分析可知,包工头是项目组织构架不可少的重要角色。但包工头的素质低,“老板”与“民工”的双重身份,及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使其成为安全领域的极博弱环节。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彻底解决安全管理难的问题,必先从包工头环节入手,归纳起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实行政府监管
包工头要进驻某地承包劳务,应先到有关部门登记,监管部门可发放承包劳务许可证,通过登记监督造册,可发现那些包工头所带工人是不是经常出安全事故,是不是有安全责任心;如果安全事故多,又不负责任,可阻止其以后承包工程劳务,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协议时应审查其许可证。
2.规范包工头真正的社会属性
包工头到底是老板还是民工,可以以其带的民工数量划分,例如,包工头带的民工超过了10个人要划入老板行列,少于10个可划为民工行列。老板是要挣剩余劳动价值的,他赚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承担部分安全责任应是合情合理的。项目部的安全经济处罚是罚老板的而不是罚民工的,施工项目部就不会背上拖欠民工工资的罪名,包工头聚众闹事理由就不充分了。
3.举办包工头安全责任培训班,对包工头进行定期安全考核
大部分包工头无视作业安全,同其安全知识缺乏有很大的关系,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增加其安全知识,很有必要性。因其负责直接指挥作业工人现场生产,对包工头的培训,比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意义还要大。培训合格的,应发合格证,安监部门应监督包工头的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情况。
4. 施工单位应注重同包工头的劳动协议内容规划
(1) 施工单位可以以保留方式签订劳动协议,例如一栋大楼的砖砌体劳务,可以先签一个施工段的两层楼的砌体劳务分包。先观察该包工头的素质水平,然后再根据情况是否把其它部位也交由它承包。
(2) 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包工头交一定的数量的劳动安全保证金,安全经济处罚可从保证金中扣除,扣款性质便不是少发民工工资,而是包工头预交的保证金。这样可以增加包工头的压力,增强其安全生产责任,且项目部不会背上拖欠民工工资的罪名。
(3) 施工单位对劳务外包划分不要过大,,应尽量细割。如有的施工单位把脚手架劳务以包工包料形式外包。脚手架包工头包搭设架子,包钢管材料、包安全网、脚手板等,这样外包势必造成架子包工头的独立垄断,这等于架子包工头控制了整个架子施工场面,当发现安全隐患较大时,项目部要更换包工头却无从下手,处于被动地位。其实,能包工包料的包工头,完全拥有作业工人和材料的并不多,大部分包工头又是以转包形式,外包出去,自已站在总包位置抽一定的管理费,这样的多层分包局面,对项目部管理难度会更大。所以外包内容不要过大有利于项目部占主动地位。
(4) 施工单位协议中可要求包工头亲自住入工地指挥而不能由包工头代表安排指挥生产,这样项目部管理人员命令效果会好一点。
(5) 劳务协议中应明确外包的劳务不能再由包工头外包。有的包工头只是从事签订劳务协议的业务,当订下来了后,又立即把劳务转包出去,自已坐在承包的金字塔顶端,抽取转包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指令通过层层转包的包工头线路下达,最后会成为肠梗阻,安全指令无法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如同一盘散砂,会十分混乱。
五、 结语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不能缺少包工头,包工头的作用很大。但缺乏规范管理,包工头又成为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构架的瓶径。这要求政府、社会、施工企业共同监督,促使其按规行事,才能有效解决安全管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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