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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问题探讨(三)

 现行工程质量法规体系仍有空白。如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目前很难找到依据,对监理单位处罚法规太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安全法规仍未出台。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改革建议

  1、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应重点监督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两个保证体系,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应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处罚。

  2、以“诚信制度”为基础,运用市场信誉杠杆管理质量、安全。

  建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诚信档案信息库,定期公布;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上网公示,在交易中心屏幕上持续滚动;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及时反馈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和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真正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3、质量、安全工作抓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

  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个人罚款不得报销;通报批评企业、工程同时,也要通报批评项目经理。

  4、质量、安全、监督、监理互补,逐步试点推进一体化。

  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力量,质量、安全共同监督,两者互补,逐步走向一体化;监理单位在目前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基础上,接受业主委托,拓展到施工安全的控制,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形成安全生产新“安全网”。

  5、巩固施工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取得成绩,研究试点质量保险制度。

  6、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

  注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理论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例,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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