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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要求

排查结果

整改内容、期限、责任人、资金和监控措施

(可另附页)

合格

不合格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1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是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是否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

是否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要求

排查结果

整改内容、期限、责任人、资金和监控措施

(可另附页)

合格

不合格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1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是否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备案;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后才进行建设;是否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并备案和批复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投产。

是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重新修订具有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签定2008年矿山救护协议;是否进行过演练。

2

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是否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是否有矿山现状图。

开采现状是否与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一致。

3

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爆破作业的警戒范围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是否按照爆破设计施工。

是否实行炸药配送。

是否制定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

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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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要求

排查结果

整改内容、期限、责任人、资金和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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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4

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除开拓中段和生产探矿中段以外,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

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一般竖井应设梯子间,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巷道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8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2.1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人行道均不小于1.0m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格筛。

溜矿井不应放空。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的采矿方法应遵守6.2.2中的各项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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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5

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GBZ2的有关规定。

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a.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b.罐内要装设扶手;c.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d.罐笼内须设阻车器;e.升降人员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10mm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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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具体要求

排查结果

整改内容、期限、责任人、资金和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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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5

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值的,应更换:

——专作升降人员的,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5%;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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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按照省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号),由梅州市梅正矿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报送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全隐患治理依据。

7

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

8

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9

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和挡水围堤;

——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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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9

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防水矿(岩)柱的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应开采或破坏。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

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10

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是否采用了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的规定,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11

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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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

12

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检查排土场设计是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有以下现象属危险级排土场,应停产整治: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上述情况应按照GB16423-20065.7.26的要求采取措施。

13

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检查是否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排土场是否有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

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企业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填表说明:1.排查结果合格项由企业检查人员打“√”;不合格项由企业检查人员确定是一般隐患还是重大隐患,并在相关项内打“√”,

确定为隐患的,须填写整改内容、期限、责任人、资金和监控措施;2.所有检查人员均须签名;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应签名;4.排查初等隐患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处理。5.本表一式4份,除企业自留一份外,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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