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矿山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包括运输、挖掘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发放及矿产资源拍卖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保证安全开采前置基础条件落实到位。在划定拍卖资源的开采范围前,应按矿岩坚固程度确定开采坡度,留足水平台阶的安全距离,确保企业能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水平规范开采;同时在拍卖前应向安监部门提供宕口有关资料,配合安监部门搞好宕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另外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监管,防止因越层、越界开采而造成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要按照《宜兴市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监督矿山爆破服务企业执行好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和其他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非法涉爆行为。
安监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年检审查工作。要依法加强矿山日常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杜绝顺层顺坡开采等安全隐患的产生,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本镇矿山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强化对矿管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要建立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奖惩考核机制,对基层矿管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增强一线矿管员的责任心,使之切实担负起现场监管职责,避免失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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