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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敦安监发[2008]19

各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正确认识我市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过去的一年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足,而且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安全培训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和培训覆盖面窄,特别是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全面。二是部分矿山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机械通风不到位,中小型露天矿山存在不安设计开采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突出问题。三是企业业主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从源头上抵御事故发生的能力还比较弱。四是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存在“先上车,后买票”或“上了车也不买票”的情况,致使一些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就存在着事故隐患。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党的十七大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新的要求为指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健全保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强化行业主管和企业负责两个主体责任。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岗位,深化整改攻坚,加快源头治理,提升保障能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监管基础,保障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现将2008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紧紧围绕“隐患治理年”活动,继续深化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遏制事故为零为目标,加大矿山秩序整顿为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经验和效果。一是用行政许可全面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办工作。二是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源头准入工作,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三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销号和通报制度。既对排查出的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定时间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向市局进行反馈。

二、全面推行“四项”专项整治活动

1、地下矿山强制建立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

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2、非煤矿山企业人员持证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矿长(经理)、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在平时检查时对矿山企业培训对象进行认真检查。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所有企业必须为职工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

3、工伤保险金缴纳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强化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力度。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定职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点粉尘岗位和有毒、有害气体岗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各项安全制度专项整治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和销号制度、矿长、经理和各班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及作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规程是指采场作业、爆破作业和掘进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是指主提升机司机、矿山爆破工、信号工、通风工、输送探矿工、罐工、电工、矿井泵工、主煽风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机动车司机等工种的操作规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去年推行安全标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矿山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估办法》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重点引导企业从危险源辩识和隐患排查入手,继续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全市矿山企业年底前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资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加强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

一是重点推动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二是将中深孔爆破与安全许可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运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三是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采石场边坡管理,降低矿山事故的风险。

五、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工作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各矿山企业必须与酒泉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并交纳救护费用。

00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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