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监非煤字[2008]85号),为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各旗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重点
各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各旗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2.非煤露天矿、地下矿山、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3.露天矿山推广机械化铲装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情况。
4.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5.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4.露天矿山推广机械化铲装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5.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三)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1.矿山生产企业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2.尾矿库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3.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1)非煤矿山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7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3)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4)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5)组织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各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旗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各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旗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煤非矿山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旗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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