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求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矿业不同于其它行业,受地质、埋藏条件的约束大,并且影响安全的因素多,大部分矿山为地下开采,地下作业场所狭小、阴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过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素多,如地下开采的矿山主要受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有毒有害的物质危害。露天开采的矿山主要受到滑坡、排土场垮塌等危害。金属矿山还受到尾矿库垮塌等灾害的影响。液态、气态矿床的开采,则受到井喷、可燃气体爆炸的威胁。因此,矿山的各种危害比其它行业严重而且频繁,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采矿业发展的重大课题。我们这里只把矿山企业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作一介绍。矿山企业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有以下几项:
(一)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 其它危害。
这里面我们只叙述矿山企业是对矿山企业如何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方面的规定,具体地讲就是矿山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预防制度的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地表塌陷、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第七项矿山事故是矿山企业经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是重大事故隐患。发生这些事故,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矿山安全法》要求矿山企业对这七大项矿山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片帮、水、火、瓦斯、井喷、粉尘等危害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果矿山发生这类重大、特大事故,不仅会给矿山和家属造成很大的损失和痛苦,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影响采矿工业的发展。针对矿山可能发生的这些重大事故隐患,积极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可以减少和避免灾害的发生,这是多年的血的教训和实践得出的科学真理。因此,矿山企业单位要认真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按照不同种类矿山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事故的防范工作,制定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保障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推动采矿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