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研究情况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课题,对我国现阶段的事故损失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经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及国家企业集团的有效组织,对近千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模式采用了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企业的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技术。
(1)样本数调查共有960余家企业填报了数据。其中415份调查表完全符合要求,占调查总数的44.6%,823份调查表部分数据符合要求,占调查总数的88·5%,107份调查表完全不符合要求,占调查总数的11.5%,我们将部分符合要求的调查表(计823份)的数据都已统计在数据库中,可利用样本达8230多个企业年,可利用数据约26万个。调查覆盖职工总数为129.16万人,产值规模895.90亿元。
(2)调查行业本次调查的行业类型分类办法按我国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法,尽可能向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靠拢,以便进行国际资料对比。本次调查所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有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九个行业。其他几个行业如社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虽然在我们的数据库中有这样的企业,但由于其样本数量较少,因此我们在进行行业分析时,没有对这几个行业进行专门的分析。
(3)调查地区调查样本数据的来源涉及的地区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福建省、甘肃省、山东省、安徽省、湖北省、辽宁省、四川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等22个省、市、自治区。
(4)调查企业性质 调查所涉及的经济类型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乡办企业、城乡个体企业、其他。企业所属按国有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划分。企业规模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划分。
调查结果利用access数据库系统建立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安全经济调查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企业信息表、企业安全投入及事故损失表、企业安全专业人员调查表三个数据表。数据对每个企业指定惟一的ID号,通过ID号连接三个数据库,以便进行查询和计算。
根据抽样调查的数据,有近500个企业所得数据中提供了事故间接损失的数据。根据提供的数据,整理得到图6—2的事故直间比关系离散度。调查数据表明,事故的直间损失系数在1:1至1:25的范围,但多数在1:2至1:3之间。
2.事故损失占GDP的比例统计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的统计得出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各种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的。
得出分年度事故损失占GDP的比例见表6-1的统计。可以看出,分析具有随年度损失规律较大波动的特点。由于抽样数据有限,用这一批数据研究事故损失的时间规律,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精确性不够。因此,我们对事故损失的时间规律不做深入分析,而主要应用这一次调查的数据来分析一段时期(如20世纪90年代)的综合、宏观的事故损失总量的基本分析判断。即认为调查数据分析如下规律是可行的。90年代我国事故总损失占GDP比例的均值结果见表6-5;应用事故损失占 GDP比例的均值结论,分析估算年度事故损失总量,见表6-6。
表6—5 20世纪90年代事故损失占GDP比例统计分析
年份 |
占GDP比例 |
置信区间(口一90%) |
年份 |
占GDP比例 |
置信区间(a=90%) |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
0.016 0.014 0.013 0.018 0.008 0.005 |
0.004 0.006 0.006 0.008 0.001 0.001 |
1997 1998 1999 2000 年均值 |
0.007 0.004 0.004 0.008 0.0097 |
O.001 O.001 0.001 0.001 |
表6-6 20世纪90年代事故总损失统计分析
年份 |
GDP/亿元 |
事故直接损失/亿元 |
职业病费用/亿元 |
总损失/亿元 |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年均值 |
21618 26638 34634 46759 58478 69885 74463 78345 82068 89404 58229 |
209.69 258.39 335.95 453.56 567.24 677.88 722.29 759.95 796.06 867.22 564.82 |
6.70 8.26 10.74 14.50 18.13 22.33 23.08 24.29 25.44 27.72 18.05 |
216.39 266.65 346.69 468.06 685.37 700.21 745.37 884.24 821.50 894.94 582.87 |
注:1.事故损失总量按20世纪90年代事故损失占GDP平均比例0.97%计算;职业病费用按90年代职业病费用占GDP平均比例0.031%计算。
2.此处总损失指直接损失与职业病费用之和(总损失=直接损失+职业病费用)。
根据调查数据的统计,分年度(1991年~2000年)的事故损失占我国GDP的比例在0.4Voo~1.8%之间,20世纪90年代我国每年事故直接损失占GDP比例的均值结果是0.97Vo,如果加上职业病费用占GDP比例统计为0.031%,则社会和企业由于事故经济损失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占GDP的比例为1.01%。由此可推断出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年均事故损失约为583亿元,而2001年的事故损失高达950亿元。如果考虑间接损失,按照II。O(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资料给出的各国对“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的研究结果,以及本次调查统计的结果,“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在1~10之间,取其下四分位数2~3为推断水平,可以得出结论,我国20世纪90年代年均事故总损失水平在1800亿~2500亿元之间。用2000亿元事故损失的水平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类比认识,每年事故损失相当于毁掉两个三峡工程(工程静态投资为900.9亿元);相当于每年毁掉lO个中国最大的机场——广州新白云机场(预计2003年建成,实际投资额200亿元左右);每年事故损失足够全国居民消费20天(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是107.9亿元/天);事故损失相当于将2000年深圳市国内生产总值化为乌有(1665亿元);事故损失相当于北京(298.9亿元)、上海(327.9亿元)的国有企业职工三年收入化为乌有;事故损失相当于1000万个职工一年的辛勤劳动化为乌有(人均劳动生产率约为2万元);事故损失相当于近亿农民一年颗粒无收(我国2000年农业总产值为14106.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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