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06—10批准 1998—10—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公安部1993年“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要求,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的技术要求及分级、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和分级标记等项,其他性能不作规定。
本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所引用的标准都是现执行有关材料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规定条件下的燃烧性能的评定,不适用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着火危险性的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消防局、河南省消防局、河北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金声、郭振刚、苗稔艳、庄爽、李国华、侯世恩、刁占恒。
本标准于1998年6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的技术要求与分级、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和分级标记。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的燃烧性能在规定条件下的评定,不适用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着火危险性的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609—84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垂直燃烧法
GB 8625—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 8627—88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 8924—8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3 燃烧性能技术要求与分级
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燃烧性能指标与分级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燃烧性能技术要求与分级
项 目
技术指标
分级 |
燃烧性能 |
发烟性能* |
氧指数,% |
垂直燃烧 |
难燃性 |
烟密度等级(SDR) |
阻燃1级 |
≥45.0 |
不要求 |
a)试件剩余长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50mm,其中任一试件剩余长度大于等于0;
b)每次测试的平均烟气温度峰值小于等于200℃ |
≤75 |
阻燃2级 |
≥32.0 |
达到
FV-0级 |
不要求 |
≤75 |
阻燃3级 |
≥26.0 |
达到
FV-1级 |
不要求 |
≤75 |
*:用于室外的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不做此项要求。 |
4 试验方法
4.1 氧指数
按GB 8924规定进行。
4.2 垂直燃烧
按GB 4609规定进行。
4.3 难燃性
按GB 8625规定进行。
4.4 烟密度等级
按GB 8627规定进行。
5 试验报告和分级标记
5.1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
a)试验依据的标准,
b)试样的名称、型号、种类、生产厂、生产日期或受检单位,
c)检验类别;
d)试验结果,
e)试验人员,
f)试验日期。
5.2 分级标记
阻燃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的燃烧性能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相应阻燃级别冠以下列标记:
GA 179 阻燃1级
GA 179 阻燃2级
GA 179 阻燃3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