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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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一个难题。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消防行为的直接监督、服务与管理,导致消防行政部门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职能,消防行政的低效率、低水平、滞后性等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如何通过积极探索消防安全中介组织,建立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消防服务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紧迫解决的问题。在长三角里居首要位置的上海市、江苏省在培育扶持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方面已领先一步,安徽消防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加快前进的步伐,争取早日取得消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
1 成立消防中介组织的意义
1.1 减轻消防部门的负担,进一步转变消防行政管理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大型场所、高层建筑也大量涌现。面对新的形势,消防部门安全保卫工作日益繁重,以目前的现役体制,不可能大量增加消防监督干部,消防部队人员的缺乏与消防工作的日益繁重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矛盾,现有的警力很难达到73号令要求的检查频率,导致大家疲于应付,不能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成立消防中介组织,将使消防部门的主要精力放在宏观决策上,执法、指导、决策等工作将成为消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消防部门将突出管理者而不是事务者的角色,在一定意义上壮大了消防队伍,转变了消防行政管理职能。
1.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是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中规定,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消防行政审批职能必须要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组织来承担,各类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也必然应运而生。再例如建筑审核方面,现代建筑的防火设计日趋复杂,需要由专业的部门、专业的消防工程师进行整体设计,从火灾的发展趋势、消防设施的综合效应、建筑和设备的安全度等方面的性能指标中选择最佳方案,提出完整的科学的设计。现行的模式是消防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自己作判断,自己搞审核和验收,难免有失公正、科学、先进,在即将修改的30号令里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把审核工作移交给中介组织。
1.3 消防部门的清正廉洁会做的更好,进一步提高消防在社会的地位
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成立后,消防部门职能转变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权力的转移。过去利用职权可能吃拿卡要的环节将大多消失,腐败的温床没有了,有利于消防部门提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树立良好的形象。
2 消防安全中介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目前,安徽省也成立了一些电气检测公司、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效的提高了电气设施的安全水平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管理水平,保证了其正常运行,在探测和扑救初期火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运行还不完善,服务范围还很有限,还存在着种种不足和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对消防中介组织作出相应的规定,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发展的需要,中介组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
2.2 缺乏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
中介组织的评价应该是科学的、权威的、客观的,但从现状来看,作为中介组织判断标准的科学评价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导致消防中介组织所作出的结论不具有权威性,此外有些消防中介组织与消防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其贯彻独立、公开、公平的从业原则。
2.3 人员数量缺乏、素质不高
消防中介服务业兴起时间不长,从业人员匮乏,专业水平不高,虽然其中一部分人员是从消防行政部门里转业、退休的,但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很不合理。有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放弃公正、公平、客观原则,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技术标准来搞创收。由于缺少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上建立统一的制度,没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导致中介组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有消防部队退休的老专家、高级工程师,但也有对消防一窍不通的其他人员,这样不利于消防中介组织作出科学性的判断和结论,不利于消防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2.4 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缺乏整体规划
目前,消防中介组织发展还没有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相对市场需求来说,中介组织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从而限制了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部分还导致了行业和地区垄断。
3 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的对策
3.1 法律性质
消防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建筑工程验收及消防信息咨询等与消防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我们应抓住这次《消防法》进行修改的机会,加强对消防中介组织立法的研究,抓紧制定与消防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服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使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必须确定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的审批和监管问题。一个机构设立不能没有监督管理机关,否则容易形成管理真空,造成混乱。光靠行业自律是不行的,笔者认为,目前,消防安全组织应由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审批,由消防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管,这样有利于消防部门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又避免了暗箱操作,协调了各方之间的关系。
3.2 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服务的内容
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目前大多是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公司,在一些地方也成立了一些建筑防火设计咨询公司。在制定相应的资格认证和制度后,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的服务应包括:
3.2.1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的技术性审查。把技术性审查移交给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目前在有关法规修改意见中已进行明确,消防部门只需对方案进行评审,不需再从事繁重的审图工作。
3.2.2 消防安全评估。结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特别是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制度建设、防火检查及整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管理、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设等方面作出评估,以作为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评估内容应突出被评估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便于公安消防机构掌握情况。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和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
3.2.3 承办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具体事项。长期以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困扰着消防监督人员,人员少、装备差、条件差、责任大是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调查中的技术性工作,包括现场勘查、火灾损失核定甚至火灾原因的认定都可以交给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来完成。
3.2.4 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性检测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理。它既等同于建筑工程竣工消防技术性验收(同时涵盖了原来的自动化消防系统的检测),又适用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对于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消防设施安装监理,确保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3.2.5 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历年来开展的消防安全培训,是提高社会消防意识最有效的途径。但《消防法》明文规定,消防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不得收费,在消防部门经费拮据的情况下,通过消防中介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恐怕是较好的新路。
3.3 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职能来看,消防安全中介组织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有足够取得资质从业人员是消防服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保证,只有从业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质,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水平,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省级以上的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中介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参加统一的资格认证考试,在此建议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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