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的精神,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市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存安全备案的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通知。
二、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三、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的时限
凡在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须在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25日间提出办理储存安全备案的申请,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储存安全备案。在2007年10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凡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储存安全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
四、申请备案的条件及提供的资料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一)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三)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四)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五)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八)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储存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十一)2002年3月15日前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取得设立批准书。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2.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3.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6.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8.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10.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1.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
12.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13.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分级原则。
针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等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属地监管的作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实行企业申请、区(县级市)安监局核查、市安监局备案、属地监管的原则。
(二)办理程序。
储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对资料、现场的核查意见→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处室审核(组织专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三)实施要求。
1.核查。
区(县级市)安监部门收到储存单位申请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加具“资料齐全,评价报告所列存在问题和隐患已整改完毕,同意推荐备案”意见。
2.审核。
市安监局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对其备案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并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教育培训。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要积极组织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要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余从业人员,储存单位按照广州市全员培训的相关要求,自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评价。
1.储存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2.中介机构要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按国家的导则编写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负责。要求对储存单位的安全现状作出认定,针对储存场所总体布局、建筑结构、安全设施、应急措施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整改到位情况进行复核,出具验收意见,确保为储存单位的安全备案提供科学依据。
(四)合法仓库的认定。
另外,带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仓库没有出租只是自用的,不用进行备案,如仓库进行出租的,则视为专业储存单位,须进行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危险品仓库只能自用,不允许出租。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安全备案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迅速宣贯。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又要规范程序,加快进度,确保在年底前完成现有储存单位的备案。
(二)进行全面摸查。各区(县级市)安监局要对列入备案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摸底,同时要作出时间进度安排,并在2007年10月26日前将列入备案范围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进度安排报市安监局四处。
(三)依法实施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许可程序,依法实施许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四)强化基础工作。各地要通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建立完整的储存单位台帐和信息库,加强对储存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全面监管到位。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安监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现场核查表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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