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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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二、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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