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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晚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十三、发现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如火情较大,迅速离开经营场所;如火情较小,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十四、根据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封闭安全出口,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并视情况处以惩罚: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二)室内装修、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 (四)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五)经营和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或者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物业使用人和商户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物业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根据情况,或处罚款,或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使用人如对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意见、建议等,可到物业公司投诉。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商户: 物业公司: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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