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及非煤矿有关规程对地面防治水的工作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矿务局、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蓄、疏、防、排相结合的防治措施。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泥石流。滑坡等地段。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排水的有效措施。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l)严禁本矿或小煤矿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大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么、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5)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6)雨季每次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7)山区的煤矿存在山洪袭击和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采取开挖截水沟和防止滑坡措施。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淤塞河道、沟渠以及排水涵洞。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在孔口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和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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