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工人做出的贡献和牺牲是显著的、巨大的。中国,这个坚忍的民族一直不乏制造世界奇迹的劳动者。但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经济增长,这样的成果让人震撼,更让人痛心。矿难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却在中国演变成“恶魔的梦魇”,挥之不去。同样的工作,迥然的结果,排除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矿难更像是人祸而非天灾。实际上,矿难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存在体制上的缺陷而带来的一种阵痛。
对矿工选择的理性分析
煤矿工人的处境无疑是值得同情的,美国目前共有煤矿工人9.57万人,他们的工资收入丰厚,一个经验丰富的矿工,年收入最高的可达10万美元,新手的年薪也能达到4至6万美元,而我国煤矿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不到2000元。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煤炭工人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合理性:首先,按比较收入计算,全国采矿业平均工资为13682元,而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仅为6969元,这一差额在农林牧渔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足以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煤炭行业;其次,据统计,2003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亿,除去进城务工人员,剩余劳动力仍然非常可观,煤矿行业仍然是吸引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我国采掘业从业人员就增加了8万多人,达到3875654人,同比增长2.14%;第三,近年来,农业发展落后,乡镇企业的规模不断缩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大量剩余劳动力不得不流向煤矿行业。
理性的选择不代表选择的合理。虽然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都有规模不等的煤矿工人队伍,但要论矿难之高,我国的情况是最让人震惊的:2004年,先后发生了北京大安山矿难、河北邯郸矿难、河南大平特大矿难、河南平顶山矿难、四川彭州矿难以及死亡人数达166人的陕西陈家山煤矿事故。2005年以来,矿难消息仍然不断,其中辽宁阜新矿难死亡214人,成为建国以来第二大矿难。矿难分布范围之广、灾情之严重,都表明我国煤矿行业在管理上、制度设计上是存在问题的。
对矿难的制度分析
各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都有自己的特点,按照平均利润原理,从长期来看,各行业劳动力的分布肯定会达到一个均衡点。如果煤矿行业真的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长此以往,煤矿工人肯定会消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源仍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短期内我国这一行业不存在消失的问题,因而矿难的异常性存在可以归结于行业规范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上。在行业规范方面,煤矿行业中真正市场化的只有物——煤矿资源、劳动者,煤矿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生产者,包括劳动者自身,在进入市场、在市场上竞争及退出市场的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非市场化痕迹;从制度设计来看,借用公司治理的思路,可以看出煤炭行业存在严重的问题。理想的企业结构可用图1来描述。
煤炭资源所有者、煤矿工人、煤矿公司、监督者四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结构保证任何一方都会受到其他方的制约,如果一方违反规则,就会受到其他方的惩罚,四者中一方有问题,就会导致任何三者之间形成的制衡关系破裂。比如,如果煤矿公司负责人与煤矿所有者之间勾结形成联盟,四者组成的三角制衡关系就被破坏了,只剩下煤矿工人、监督者与该联盟三者之间的制衡。由于目前我国的煤矿工人供过于求,且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力量较为分散,很难与该联盟进行抗衡;而监督者一般受所有者的影响较大,难以保持独立的立场。这样,不仅煤炭工人的处境比较困难,且由于煤炭是一种稀缺但在短期内无限供给的资源,煤炭公司由于资源的垄断而获得暴利。正是这种垄断地位,使得一些企业过分注重短期内的获利,而忽视技术投入,疏于安全管理。
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可以由于监督者的强大而得到弥补。如果监督者与所有者分开,比如成立像证监会、银监会这样独立的监督机构,所有者将权力赋予监督者,同时也接受它的监督。这样,上面的结构就变成图2。
煤矿公司、煤矿工人、监督者构成两两相互监督的关系。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煤矿工人与监督者都足够强大,并且监督者能保持独立的地位。事实上,我国已于2000年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是目前这种监督力量总体上还是比较薄弱的。上面构造的三角关系事实上不堪一击,煤矿公司一枝独大。在制衡力量缺失的影响下,为了短期的利益,很多煤矿企业和公司铤而走险,悲剧也就在所难免。
矿难能否根除,取决于制度设计合理与否
三角形结构是数学中最稳定的结构。可以认为,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有效、规范的制度的缺失,是目前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根除造成矿难的人为因素,就必须通过制度架构,对煤矿行业的无序行为加以引导,借助制度的力量使煤矿行业的管理规范化、长期化。
1.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外部效应很强的公共资源,需要政府加大投资支持力度。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矿行业分布的地方多在山区,基础设施较差。煤矿工人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些投资虽然在长期内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投资产出效益巨大,但套用英国经济学家凯因斯的一句话——“长期我们都死了”。短期内煤矿行业的投资效益较低,在争取政府投资和获取公共资源上,煤矿行业并不具优势。加上煤炭的市场价格又没有真正反映行业的成本补偿,政府需要像对待其他公共资源部门一样,加大对煤矿行业的补贴力度。
2.开拓多渠道的技术支持途径。在发达国家,煤矿行业很早就被认为是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行业。如果要保证工人的安全,就必须在技术投入上不遗余力。但目前我国的煤炭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买一斤坑口煤只需人民币1毛钱的价格,要收回技术投资,对私营、小型企业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何况对每一个煤矿来说,发生矿难的几率是很小的:目前全国共有600多处国有重点煤矿矿井,2600多处国有地方煤矿矿井,2.2万多处乡镇、个体煤矿,而截至2004年12月11日,矿难共43起。这种整体与局部的矛盾,使得煤矿企业更容易采取短期行为,为了获取暴利而忽视技术投资。政府对煤矿行业的技术支持可以通过税收、良好的融资体系等加以支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3.制度的形成取决于监督方、煤矿工人力量的强大,应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目前,煤矿工人的福利待遇是最差的。长期在井下工作,使他们的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一些小型、私营煤矿企业往往没有任何保险、退休福利。短期内过剩的劳动供给,使得煤矿工人选择了这一行业,但是从长期、整体来看,煤炭工人往往会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劳碌一生,他们实际上仅能维持生存,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太大。这种差异也就导致了一种奇怪的局面:我们一面在痛心和同情着煤矿工人的境遇,另一面却在诧异,为何仍然有无数的煤矿工人前仆后继。短期的生存本能与未来的生活向往,激化了煤矿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建立市场经济的根本,是解决人格问题。煤矿工人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依赖制度化的力量消除竞争起点、过程中的不公平。
矿难的悲剧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人的行为短期化。矿难能否根除,取决于制度设计合理与否。我国煤矿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进入产业化的阶段,所有者与监督者职责不到位,煤矿工人也没有成长起来,制度的力量较为薄弱。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诺斯曾经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如果人们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同样,人的市场化往往也需要制度和体制的维持。而制度与体制事实上起到了引导人们、企业往前看,将正义的软力量硬化、长期化、有形化的作用,这或许也是最终解决矿难问题的持久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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