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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建筑业安全管理的比较研究1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点,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到1999年,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每年平均发生1530件,死亡1560人,建筑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第二大安全事故高发行业。造成建筑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建筑施工活动高空、交叉作业多,施工过程易受自然环境影响等客观因素外,还和我国建筑业目前竞争过度激烈,施工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安全投入不足,建筑工人(80%为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维权意识较差等原因密切相关!”。本文以美国建筑业安全管理为对照,探讨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广泛明确的法律责任
  
  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国家,
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和配套。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除民法、劳工法、雇主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外,主要依据1970年颁发的适用于美国各洲和地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该法在第5节货任”第1条明确规定,每个雇主都应遵守下列要求:(1)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被认为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2)必须遵守根据本法令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可知,按照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承担相当大的安全责任风险。从近一二十年涉及建筑安全的法律诉讼案例看,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有相当大的部分落到了业主身上。因此在美国,安全责任己经超出了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安全问题己越来越重视。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一般都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列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还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通常都会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在每一个项目中委派业主安全代表,与承包商共同召开安全会议;
  
  要求承包商坚决执行由业主制定的安全标准;
  
  为承包商的
安全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要求所有的承包商接受安全指导,审查其安全计划;
  
  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在所有的建设项目中实行安全激励计划。
  
  业主对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促使承包商意识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务是他们在业界立足和发展的唯一途径。
  
  我国《建筑法》在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16条规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由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建设单位(即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因此在我国,施工安全普遍被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问题,因而经常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或迫使施工单位抢进度、赶工期而漠视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的情况。某些施工单位负责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法律意识,在督促不严的情况下,存在着把减少安全投入视为节约成本的错误观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可见,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增加各方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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