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促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广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的指导原则、主要依据、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评估分级、评估持续等。适用于广州市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提高中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4)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内容
4.1依法生产经营
4.1.1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4.1.2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经营须具备经营许可证。
4.1.4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依法登记。
4.1.5从事特种行业或使用特种设备等依法办理规定的相关证照,且在有效期内。
4.1.6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危险物品。
4.2组织保证体系
4.2.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2.2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开展安全责任签约和员工安全承诺。
4.2.5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2.6明确各部门单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2.7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4.3安全教育培训
4.3.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
4.3.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3.3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4.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任职。
4.3.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4.3.6教育督促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4.3.8企业、场所具有安全宣传氛围。
4.4维护员工权益
4.4.1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金。
4.4.2参加社会、商业相关保险,作为补充资金。
4.4.3劳动合同按规定载明安全条款。
4.4.4按规定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4.5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4.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4.4.7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行使维权职能。
4.5安全事务管理
4.5.1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且内容齐全。
4.5.2经营者已按要求实施安全责任承诺。
4.5.3非工商登记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执行易地报告备案制度。
4.5.4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5.5建立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与操作规程。
4.5.6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检查工作。
4.5.7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4.5.8特种设备建档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后使用。
4.5.9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开展“三同时”。
4.5.10危化品单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5.11危化品生产企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5.12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符合规定要求。
4.5.13劳防用品采购合格产品。
4.5.14从业人员按规定标准正确佩带或使用劳防用品。
4.5.15承发包工程、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租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4.5.16厂房与场所租赁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6场所基本条件
4.6.1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4.6.2作业场所设置与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4.6.3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线架设符合电气规程标准。
4.6.4配电房安全用具齐备且定期检验合格。
4.6.5消防设施按规定要求配置,且保持应急状态。
4.6.6生产设备与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4.6.7建筑施工及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4.6.8作业场所尘、毒、噪声等符合标准。
4.6.9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且与生活区域分离。
4.6.10未在本市区内租赁厂房场所从事危化品生产或储存。
4.6.11不应发生“三合一”状况。
4.6.12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通道与出口符合要求。
4.6.13作业及施工场所氧气、乙炔等可燃气瓶储放合理。
4.6.14电器接地、接零、防雷保护系统符合要求。
4.6.15起重机械保险限位装置及吊索具正常可靠。
4.6.16施工作业脚手架材质、搭设符合规定要求且通过验收。
4.6.17施工吊装区域严禁人员工作与出入。
4.7事故管理
4.7.1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7.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7.3防止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
4.7.4防止发生重伤事故。
4.7.5防止发生轻伤事故。
4.7.6防止发生职业中毒及新发职业病。
4.7.7防止发生消防出警的火灾事故。
4.7.8防止发生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程序
5.1企业自评
企业应根据本导则的规定,按“广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评分细则”(见后附件)的要求,逐条对照进行自评。
5.2复查评估
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安全专业中介机构,组织前往企业生产现场,按照第4章的要求进行复查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5.3监督抽查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或被评估企业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时,可组织监督抽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
6、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
6.1本评估系统分由七个评估大类组成,每一大类设若干个评估项目,每一评估项目被赋予一个分值;最后,七个评估大类综合评估总分以1000分计。
6.2各大类评估权重分与比重
6.2.1依法生产经营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2组织保证体系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3安全教育培训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4维护员工权益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2.5安全事务管理权重分为200分,比重为20%;
6.2.6场所基本条件权重分为300分,比重为30%;
6.2.7事故管理权重分为100分,比重为10%。
6.3评估分值计算
6.3.1每大类评估得分=(参与评估项目实得分/参与评估项目总分)×对应类权重分值
6.3.2企业综合评估分为七大类评估得分之和。
6.3.3“○”为否决项,凡不符合要求的该评估项目不得分。
6.3.4“△”为可选项,即非危化、建筑施工、厂房场所与特种设备租赁等企业可不作评估项,但属危化、建筑施工、厂房场所与特种设备租赁等企业必须作为相关项目的评估内容。
6.3.5各大类评估得分取整数,四舍五入。
7、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程度评估分级
A级,安全绿标企业:综合评估分≥900分
B级,安全黄标企业:700≤综合评估分<900分
C级,安全黑标企业:综合评估分<700分
7.1在评估中凡否决项不得分的一律定为C级安全黑标企业。
7.2对“安全事务管理”的大类评估得分低于140分或“场所基本条件”的大类评估得分低于210分,在评估分级时一律定为C级安全黑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