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甲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
一、办理经营许可证须知
1.许可范围
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许可范围有哪些?
答:许可范围有:
(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它包括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有以下情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1.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的;
2.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
3.主要生产原料属剧毒化学品仅通过混合、溶解、稀释、提纯和分装(转换包装)等简单加工,未经化学反应形成产品的。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它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单位。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
特别提示: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甲、乙两种,甲种证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乙种证由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颁发。取得甲种证的单位经批准后也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等8部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界定。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2.企业申证的基本条件
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氰化物经营单位应有自用仓库。
特别提示:没有储存场所从事剧毒化学品(氰化物除外)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第3、4、5、6项基本条件,并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对经营运作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提供购销过程中与供货、储存、运输、购买和使用等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问: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3.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提示: 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有自有油库或租赁油库,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具备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条件。
问: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还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还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2.每个工作班次均应配备不少于1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
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时,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一份;
2.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10.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剧毒化学品(氰化物除外)批发企业租赁仓库的,同时需要提供租赁仓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特别提示:
1.申报材料除供查验的证书、证件、文件外,一律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文本。除申请表、安全评价报告外,其他材料按上面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封面标题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汇编》。
2.企业申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安全评价报告和申报材料汇编三大部分。
问: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报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一份,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一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本表EXCEL电子表格制成磁盘一张);
(二)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书中还包含下列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2.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业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
4.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特别提示: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油库不在注册登记所在市的,应同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在申请表“地方安监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成品油经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可不提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材料,但应按照规定制定和完善,纳入安全评价和现场审查的必备条件;
2.申请表分为批发、内供、仓储单位和加油站四种表,应根据本单位类型相应填报。
4.企业申证的程序
问: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申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到其所在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所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剧毒品经营单位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3.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县(区)安全监管局和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县(区)和市安全监管局分别签署意见后,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企业、评价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的工作
1.企业应承担的工作
问: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时,须做好哪些工作?
答:经营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单位应按照经营许可申证条件的要求,逐条对照完善,认真进行整改并满足申证的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含省级)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安全评价必要的条件;
3.按照本指南“3.企业申证的申报资料”的要求依法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和身份进行确认,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参加安全评价的评价组成员确认表》确认并签名盖章;
5.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措施;
6.按照本指南“3.企业申证的申报资料”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7.报送申报材料时,应同时向申请接受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中的有关证照文书复印件的原件进行核对;
8.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2.评价机构应承担的工作
问: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过程中,评价机构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评价机构应做的工作有:
1.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前必须向经营单位(称委托方)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委托方平等协商,签定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管局的监管,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县、市二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名称、评价单位的名称、现场检查的时间、完成评价的时间、评价组长、评价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号、评价组联系人及电话;
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和《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118号)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存在的以及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评价,对企业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及具体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指出企业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根据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逐项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交委托方作为申报资料;
5.对委托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结果;
6.在安全评价中发现企业存在无法整改的或委托方不予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报告;
7.评价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3.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工作
问: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做以下六项工作:
(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过程中,做好以下申领前期工作:
1.做好经营许可证颁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了解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加强整改,保证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让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明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要求。
2.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95号)的要求,负责对所在地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注:由于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工种尚不够明确,待重新确定后执行)。
(二)接受申请和审查。
(三)必要时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督促申请单位自行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五)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安全评价机构报告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且不得纳入许可证申报。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督促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换证申请。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问:所在地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如何接受经营单位申请和对申报经营单位审查?
答:
1.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油库)申领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接受,市安全监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退回申报单位报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2.加油站申领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受,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持申报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市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申报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后退回申报单位报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办理审批。不符合条件或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3.签署上报意见。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的,县(区)或市安全监管局在申报材料中签署“申请材料齐全、属实。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已落实,同意上级机关审查发证”的具体意见。
4.省安全监管局应承担的工作
问: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过程中,省安全监管局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省安全监管局应做以下工作:
1.受理;
2.审批与发证;
3.建立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对已发证的审批材料,指导资料审查组人员补齐有关手续,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4.及时办理发证情况通报,向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各市安全监管局以及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
5.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已申证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经营许可证(甲种)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等部门取消其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问: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受理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应履行以下程序:
1.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证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书;对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在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理材料移交手续,将申报材料移交审查组;
3.审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办证大厅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材料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由办证大厅通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审批和发证程序如何?
答:证件的审批和颁发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1.审查组按照《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工作手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材料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向业务处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符合条件的,审查组在申请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审核;对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和材料审查意见或现场核查意见移交办证大厅,由办证大厅通知申请单位取回申报材料进行补充或对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整改;
2.省安全监管局业务处经办人员对审查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查。业务处领导对经办人员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同意发证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发证的,由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别提示:
1.资料审查的重点有: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企业是否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汇编成册;
(2)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初次接受申请机关对申报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在申报资料复印件中加盖有“经核对,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核对章;
(3)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评价报告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否全面、准确;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是否可行;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证的基本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并作出结论;
(4)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审查企业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针对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否与报告中整改复查章节的描述相符。
2.现场核查的重点有:
(1)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2)经营企业的批准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3)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
(4)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5)对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性进行对照核实,并做好记录。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组织安全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直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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