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
为了加强热工技术监督工作,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原《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补充,更名为《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现颁布执行。
本规定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国家电力公司(章)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目次
1 总则
2 监督范围
3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4 设计施工监督
5 调试及试生产期监督
6 运行监督
7 检修监督
8 量值传递
9 技术管理
10 附则
附录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附录B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
附录C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
附录D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标准
附录E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合格率、投入率统计报表
附录F 引用标准
附录G 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为加强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火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发电设备及系统的热工参数进行检测的仪表称为热工仪表;对热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工艺过程进行调节、控制、保护与联锁的装置称为热工控制装置。本规定对热工仪表及热工控制装置统称为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简称为热控装置。
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周期性的日常检定、校验、维修和技术改进等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准确、可靠状态,以满足生产的要求。
1.4 本规定是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依据,各有关设计、安装、运行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使热工全过程管理的有关环节均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2 监督范围
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范围
2.1.1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
2.1.2 自动控制系统
2.1.3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2.1.4 顺序控制系统
2.1.5 计量标准器具和装置
2.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内容
2.2.1 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火焰等物理量及其他的一次传感器)
2.2.2 脉冲管路(一次阀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2.2.3 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2.2.4 二次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调节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
2.2.5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设备、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2.2.6 顺序控制装置(顺序装置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2.2.7 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
2.2.8 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3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3.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和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监督体系,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制,及时解决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3.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电力公司的技术业务部门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热工技术监督的同级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3.2.1 在公司系统内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2.2 组织修订公司内的标准,监督、检查企业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
3.2.3 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有关规章制度。
3.2.4 组织公司系统内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
3.2.5 指导、检查、督促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2.6 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工作重点。
3.2.7 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3.3 作为电力公司热工技术的监督支持部门,各电力研究(试验)院(所)受电力公司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3.3.1 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
3.3.2 在主管公司领导下,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对本系统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3.3.3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
3.3.4 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3.5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3.3.6 按时完成热工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周期检定计划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的统计、分析。
3.3.7 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主管公司批准后,组织力量贯彻执行。
3.3.8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
3.3.9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3.4 发电厂、电力建设施工单位是热工技术监督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3.4.1 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热工技术监督网,执行有关计量法令、贯彻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3.4.2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施,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准确。
3.4.3 组织和实施对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定期对运行的在用计量仪表的系统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
3.4.4 组织本单位热控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参加上级计量检定人员统一考核。
3.4.5 按时填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表及热工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上报主管公司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
3.4.6 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改造计划,审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计划,并负责大、小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的验收。
3.4.7 研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3.4.8 组织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技改措施和技术改进工作。
3.4.9 负责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核。
3.4.10 参加本单位新建和扩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试验及质量验收。
4 设计施工监督
4.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法,注重实效,凡未取得国家部、委、局(公司)或其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或没有取得成功应用实绩(含国外)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4.2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并应满足原电力部颁发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精度要求。
4.2.1 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磁场干扰。所有二次回路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热工用气源应设计有除湿、除尘装置,其气源管路采用不锈钢管。
4.2.2 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3 微机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相互独立可靠,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使用要求。微机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以保证微机分散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4.4 微机机房、工作室都应建立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任何季节都应附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工作室、微机房内计算机柜下电缆孔及其它电缆孔都必须封堵严密,微机机房、工作室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4.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全面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
4.6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1/Z901—64)及其它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侵污。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4.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保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4.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的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控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进行施工。
4.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4.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
4.11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和竣工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
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进行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4.12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凡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不得使用。
5 调试及试生产期监督
5.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由专门的调试机构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调试单位负责承担。
5.2 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
5.3 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各系统、装置的组成、功能以及调试步骤、完成时间和质量标准。
调试计划应详细规定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要求。调试计划安排中必须保证各系统、装置有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
5.4 微机控制系统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好防静电措施和微机内存组态信息的保存工作。
5.5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在机组分部试运行时,与试运行设备直接有关的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热工信号、保护联锁均应同步投入。
在开始进行机组整套总启动时,所有设计的仪表、保护、联锁、报警信号及安全所必须的顺序控制装置均应全部投入。自动调节系统可逐步投入,其调节品质应满足运行要求。个别装置由于某种原因一时不能投入的,应在试生产期内全部投入。
5.6 施工、调试单位应按原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第159号)的规定,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热控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竣工图和仪表检定报告、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5.7 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调试单位为技术负责单位,负责对遗留的问题及未完调试项目做深入的调整试验工作。
对每套自动调节系统要做阀门特性、飞升特性及扰动试验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数据、曲线及试验报告,使自动和顺控装置投入运行后的调节和控制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5.8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确保实际调试工时和实效。
5.9 为保证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顺利进行,机组实际运行时间应大于整个试生产期的80%,且试生产期的前期应完成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和机组的效率试验。
5.10 试生产期间,由于设计、制造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分别由设计、制造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责任。业主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机组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贯彻落实。
5.11 试生产期结束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试、生产、施工、制造单位对各项装置和每套自动调节系统的各项试验数据、曲线和扰动试验报告进行逐项考核验收。
5.12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见附录C。
6 运行监督
6.1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 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6.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并应定期测试整套仪表的系统误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6.1.4 信号光字牌应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
6.1.5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6.1.6 熔断器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应标明其容量与用途。
6.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应保持盘内、外整洁。
6.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6.2 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完好设备。主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的应由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主管公司备案。
6.3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每天至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控运行日志上。
6.4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检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定值进行调整时,应按厂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
6.5 进行计算机软件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控人员指定专人执行,修改结束后,应通知提出修改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以后及时编写异动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使用。热控专业在工作结束3天内将修改后的组态图存档。
6.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6.7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检修或处理缺陷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用过的记录纸软盘等,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有关部门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纸,应按厂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6.9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6.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6.11 主要热工仪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抽检校核试验,主要热工仪表的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点内的误差不大于其综合误差的1/2。
主要热工仪表现场抽检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五块。
6.12 运行中的调节系统、保护系统应作定期试验。
6.13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机组考核指标。
6.14 “三率”(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好统计,每季报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抄报网、省电力公司(报表格式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自定)。
6.15 网、省电力公司每半年向国家电力公司热工院报一次(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格式见附录E。
6.1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B。
7 检修监督
7.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定额。
7.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得漏项。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做到文明检修。
7.3 对隐蔽安装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应定期进行拆装检查(焊接的元件可适当延长)并作好检查记录。
7.4 检修工作结束后,热工控制盘(台)的底部电缆孔洞必须封闭良好,必要时应覆盖绝缘胶皮。
7.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轮机串轴、胀差传感器等),应由主设备所属部门会同热控部门共同验收。
7.6 检修后的热工仪表检测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调节和测试,并符合误差要求。
7.7 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作各项扰动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7.8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试验,由运行人员确认正确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7.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8 量值传递
8.1 国家电力公司的热工量值传递按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8.2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8.3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8.4 各级检定机构应建立标准器档案并按传递单位和申请制定年度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8.5 各基层单位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8.6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将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7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进行检定。
8.8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8.9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91)执行。
9 技术管理
9.1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订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9.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
9.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试规程(包括热机保护系统校验规程);
9.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9.1.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5 精密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
9.1.6 安全工作规程;
9.1.7 岗位责任制度;
9.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巡回检查和清洁制度;
9.1.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工作票制度和验收制度;
9.1.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定期校验和抽检制度;
9.1.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
9.1.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9.1.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9.1.14 热工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9.1.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
9.1.16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
9.1.17 热工标准器具的检定规程及制度。
9.2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清册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技术档案。清册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以及检定、调整与试验记录。
9.2.2 标准仪器仪表设备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书以及历次检定记录、证书。
9.2.3 全厂机组及系统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实际系统图、原理图和接线圈;电缆、管道清册。
9.2.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
9.2.5 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9.2.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常用部件的加工图。
9.2.7 流量测量装置(如孔板、喷嘴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
9.2.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日志(包括运行巡视记录、维修和故障处理记录)。
9.3 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9.3.1 所属各单位标准计量器具清册、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9.3.2 所属各单位热控人员清册。
9.3.3 所属各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
9.3.4 所属各单位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
10 附则
10.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火力发电厂,其他类型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2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视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计造册。
A1 主要检测参数
A1.1 锅炉方面
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汽包壁温,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主给水压力、温度、流量、直流炉中间点蒸汽温度,直流炉汽水分离器水位、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磨煤机出口混合的温度,煤粉仓煤粉温度,煤量,燃油炉进油压力、流量、燃气炉进气压力、流量,过热器管壁温度,再热器管壁温度。
A1.2 汽轮机、发电机方面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各级抽汽压力,监视段蒸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轮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排污真空,排汽温度,调速油压力,供热流量,凝结水流量,凝结水电导率,轴承振动,发电机定子、转子冷却水流量、轴向位移、差胀、汽缸与法兰螺栓温度、发电机定子线圈及铁芯温度、发电机氢气压力。
A1.3 辅助系统方面
除氧器蒸汽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给水泵润滑油压力,高压给水泵轴承温度,热网送汽、水母管温度、流量、压力。
A2 主要自动控制系统
协调控制,汽包水位控制,再热器温度控制,主汽温度控制,主汽压力控制,送风控制,吸风控制,汽轮机转速、负荷控制,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控制,汽轮机轴封压力控制,汽轮机旁路控制,汽轮机凝汽器水位控制,高压加热器水位控制,除氧器压力及水位控制,一次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
A3 主要热工保护
A3.1 锅炉方面
总燃烧跳闸(MFT)保护,炉膛压力保护及炉膛火焰保护,饱和蒸汽压力保护,过热蒸汽压力保护,再热器压力保护,汽包水位保护,分离器水位保护,直流炉断水保护。
A3.2 汽轮机、发电机方面
汽轮机轴向位移保护,汽轮机超速保护,电超速保护,润滑油压保护,凝汽器真空保护,高压加热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轮机旁路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汽轮机轴系统振动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重要保护需配UPS电源及具备事故追忆功能)。
附录B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方法
B1 完好率
B1.1 自动装置完好率=(一、二类自动装置总数/全厂自动装置总数)×100%
B1.2 保护装置完好率=(一、二类保护装置总数/全厂自动装置总数)×100%
B2 合格率
B2.1 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主要仪表抽检校合格总数/全厂主要仪表抽检总数)×100%
B2.2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抽检合格点总数/抽检点总数)×100%
B3 投入率
B3.1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自动控制系统投入总数/全厂自动控制系统总数)×100%
B3.1.1 全厂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总数按原设计的总数统计。其中协调系统按四套(手动、机跟炉、炉跟机、协调方式)统计,给水按三套统计。与锅炉有关的控制系统应乘1.2倍的加权系数,单回路调节器有一套算一套,不加权。
B3.1.2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运标准为:调节品质满足考核标准(附录D)的要求且累计投运时间超过主设备运行时间的80%。
B3.2 保护装置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总数/全厂保护装置总数)×100%
B3.2.1 总燃料跳闸保护(MFT)按设计跳闸条件数统计套数。
B3.3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投入率=(实际使用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数/设计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数)×100%
附录C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
C1 机组在试生产期结束后(无试生产期的则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移交后),热控装置应满足以下质量标准。
C2 热控监督“三率”指标应达到如下要求。
——仪表准确率为100%。
——保护投入率为100%。
——自动调节系统应投入协调控制系统,投入率不低于95%。
——计算机测点投入率为99%,合格率为99%。
C3 有关热控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数字采集系统(DAS)设计功能全部实现。
顺序控制系统(SCS)应全部投运且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应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DEH,MEH)应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旁路控制系统(By-Pass)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C4 自动调节系统调节品质满足下列规定。
C4.1 300MW以下机组热控装置质量标准应满足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运行规程(试行)(1986年)》质量要求。
C4.2 300MW及以上单元机组的协调控制系统应同时满足功能考核和调节品质考核要求。
C4.2.1 功能考核项目如下。
——协调控制系统各种运行方式的切投功能正常。
——机组负荷指令闭锁功能正常。
——机组自动减负荷功能正常。
——机组迫升、迫降功能正常。
——如设计有其它特殊功能要求(如快速切负荷、自动发电控制)应按设计要求考核。
C4.2.2 调节品质考核应分别在基本负荷、机炉协调、锅炉跟踪、汽轮机跟踪四种方式下进行,其静态(负荷变动率<1%)品质、动态品质指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见表 附录D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标准
D1 评级原则
D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结合机组检修,与主设备同时进行定级。
D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消除缺陷,并经验收评定后方可按标准升级。
D1.3 仪表测量系统各点校验误差不应大于系统综合误差;主蒸汽温度表、压力常用点的校验误差,应小于系统综合误差的1/2。
D1.4 热工自动调节设备的投入累计时间占主设备运行时间的80%以上方可列入统计设备;热工自动保护设备应能随主设备同时投入运行。
D1.5 热工调节系统的调节质量应符合本条例附录C的要求。
D2 评级标准
D2.1 热工仪表
D2.1.1 一类
D2.1.1.1 仪表测量系统综合误差符合评级原则D1.3规定。
D1.1.1.2 二次仪表的指示和记录清晰,带信号仪表的信号动作正确、可靠。
D2.1.1.3 仪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牢固,绝缘良好,必要时有防震及抗干扰措施。
D2.1.1.4 管路、阀门不堵不漏,排列整齐,有明显的标志牌。
D2.1.1.5 仪表内外清洁,接线正确、整齐,铭牌齐全。
D2.1.1.6 带切换开关的多点仪表,其开关接触电阻符合制造厂规定,切换灵活,对位指示准确可靠。
D2.1.1.7 仪表技术说明书、原理图、接线图及校验记录齐全,并与实际情况符合。
D2.1.2 二类
D2.1.2.1 仪表测量系统综合误差有个别点超出评级原则D1.3规定,经调校后能符合规定要求。
D2.1.2.2 二次仪表的指示和记录正确,清晰,若有个别点发生超差,稍加调整即能正确指示、记录。
D2.1.2.3 仪表内个别零部件有一般缺陷,但仪表性能仍能满足正常使用下的要求。
D2.1.2.4 其它均能符合一类设备标准。
D2.1.3 三类
D2.1.3.1 不能达到二类仪表标准者。
D2.2 热工自动调节装置
D2.2.1 一类
D2.2.1.1 自动调节系统的设备完整无缺,清洁、整齐、校调合格,达到制造厂出厂技术要求。
D2.2.1.2 取样管路和取样点布置合理,管路、阀门、接头不堵不漏,标志牌齐全。
D2.2.1.3 电缆、线路、盘内布置符合安装规定,电气绝缘良好,标志牌清楚、正确。
D2.2.1.4 自动调节系统正式投入前应进行对象特性试验,投入后应作扰动试验,试验记录齐全,调节质量符合本条例附录C的要求。
D2.2.1.5 自动调节系统累计投运时间占主设备运行时间90%以上。
D2.2.1.6 试验报告、检修报告、原理图、接线图等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D2.2.2 二类
D2.2.2.1 自动调节系统的对象特性试验不全,但调节质量基本符合附录C规程的要求。
D2.2.2.2 电缆、线路、盘内布置等有个别地方不正规,但不影响系统的正常投入。
D2.2.2.3 自动调节系统累计投运时间占主设备运行时间的80%以上。
D2.2.2.4 其它均能符合一类自动调节装置标志。
D2.2.3 三类
不能达到二类自动调节装置者。
D2.3 保护、联锁信号及报警装置
D2.3.1 一类
D2.3.1.1 保护及信号报警装置的机械及电气部分良好,动作正确、灵敏、可靠,能随机、炉及辅助设备连续投入运行,运行中未发生误动或拒动。
D2.3.1.2 整套装置及零部件安装牢固,清洁、整齐,电气绝缘良好,防护措施完善。
D2.3.1.3 试验报告、检修记录、系统图、接线圈等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D2.3.2 二类
D2.3.2.1 定期校验时,发现整定值有变动,但未发生误动或拒动。
D2.3.2.2 个别零部件有缺陷,但不影响系统的正常投入。
D2.3.2.3 其它均能符合一类保护及信号报警装置标准。
D2.3.3 三类
D2.3.3.1 不能达到二类保护及信号报警装置标准者。
D2.4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
D2.4.1 一类
D2.4.1.1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投入率>99%以上,主要测点系统综合误差(暂定)符合评级原则D1.3规定。
D2.4.1.2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的CRT屏幕显示数据,画面应稳定清晰,信号动作正确,画面切换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D2.4.1.3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完整无缺,打印机动作灵活,打字清晰,时间制表准确。
D2.4.1.4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事故顺序记录(SOE)分辨率应符合要求,动作顺序准确。
D2.4.1.5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数据处理和性能计算准确。
D2.4.1.6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机柜内,输入输出信号二次线路排列整齐,铭牌正确,孔洞严密。
D2.4.2 二类
D2.4.2.1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投入率为98%~99%者。
D2.4.2.2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主要测点有个别点超出评级原则D1.3规定,经调校后能符合规定要求。
D2.4.2.3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的打印机和操作系统单元内有个别部件有一般缺陷,但不影响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使用要求。
D2.4.2.4 其它均能符合一类设备标准。
D2.4.3 三类
不能达到二类设备的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装置者。
附录E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合格率、投入率统计报表
见表 附录F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在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NDGJ 16—8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DL 5004—9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
SD1/Z 901—64 电力工业未安装维护保管规程
SDJ 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 火力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能源部能源政法[1992]955号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规范等三个规范
DL 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NDGJ 91—89 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规定(试行)
DL 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附录G
条文说明
1. 由于《条例》属国家颁布范围,所以本次修改后将原《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更名为《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为贯彻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以及保证火电机组试生产期以良好的调试质量移交生产,特对原《条例》的部分章节做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调试及试生产期监督”内容和附录C“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内容。
2. 为适应电力生产多家办电的形势,强调企业管理的性质,将原《条例》中有关“网、省局”的提法改为“电网”、“业主”或“由业主委托”提法。
3. 原《条例》没有将行政管理和技术机构分开,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其分开。
4. 原《条例》中关于“西安热工研究所”、“网、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热工车间”和“电建工地”等提法,因这些部门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本《规定》已分别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施工单位”等。
5. 本《规定》5.7中,试生产期的主要任务是消除遗留问题及完成未完调试项目,为保证热控系统调试的顺序进行和达到规定的质量指标,在试生产期必须对热控系统调试时间给予充分保证。
6. 本《规定》6.13中的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电厂常由于主设备问题而不能投自动调节系统,原《条例》没有强调检修部门和运行部门对于投自动调节系统应负的责任,本《规定》强调电厂有关部门应同时对检修、运行、热控三方面同时进行考核,以提高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
7. 附录A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由于目前大机组已普遍采用数据采集系统或分散控制系统,常规仪表已大大减少,所以将原“主要检测仪表”改为“主要检测参数”,并增加了有关协调系统、一次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等内容。在保护方面增加了总燃料跳闸(MFT)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的内容。
8. 附录B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关于自动投入套数,以往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在统计中互不统一,为便于统计,特做如下规定:协调系统按四套统计(手动、机跟炉、炉跟机、机炉协调方式各算一套),给水按三套统计。为突出重要自动调节系统,凡与锅炉有关的调节系统均应乘1.2倍的加权系数,单回路调节器按有一套算一套统计。原《条例》中没有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测点合格率和投入率做出规定,这次修改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大量锅炉的炉膛灭火保护系统引入了总燃料跳闸的新概念,对其保护套数的统计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在“三率”的统计上,为使所涉及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和历史延续性,并尽可能体现统计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对自动投入率增加了调节品质和投用时间的要求,为向国际惯例靠拢,并使“三率”指标更合理、更科学地反映热工仪表及检测装置的投用效果和品质指标,应考虑采用完好率、可用率、投入率的统计方法。为了不与现行习惯的统计方法发生冲突,新的“三率”统计方法将在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9.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张亚军、霍耀光、钟运襄、王淼婺、赵庆炜、邬南海、刘维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