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盲目的行为方式,或没有认识、或随心所欲,但都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总之,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仅有关资料上明文列举的就达206种之多,现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习惯性违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37条规定:“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我公司某厂还是发生了因人工清理运行中皮带滚筒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2、习惯性违章作业。即违反安全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例如《生产区十四不准》的第14条明文规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2000年桓台起风安装队一名叫孙玉擎的职工在安装热电公司新干煤棚屋面石棉瓦的作业过程中恰恰就是忽视了这一条而违规送命的。
3、习惯性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例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线路已经送电的情况下,命令工作班成员到带电设备上检查柱上油断路器端子,工作负责人“必须交代清楚安全距离和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监护”。可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负责人竟然简单从事,该交代的项目不交代,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由此而带来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说:“习惯性违章指挥无异于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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