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规范全国矿山生产安全的一部专门法律,共有八章五十条,对矿山建设、开采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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