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从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和数据认定四个方面,明确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在数学基础方面,标准就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比例尺、地图投影方式和图幅分幅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在数据内容方面,按要素将基础地理信息分为12类:测量控制点数据、水系数据、居民点及设施数据、交通数据、管线数据、境界与政区数据、地貌数据、植被与土质数据、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籍测量数据和其它数据,并对每一类数据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生产过程方面,对项目设计、设计书内容、资料和数据源、仪器设备、质量检查验收、执行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数据认定方面,就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程序、范围、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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