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通风防尘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毫克,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5毫克。
第二百条 井下作业地点(不采用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标准。表(略)
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立方米;
(二)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峒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每秒0.15米;巷道型采场和掘井巷道不应小于每秒0.25米;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每秒0.5米:箕斗峒室、破碎峒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前提下,分别采取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值;
(三)有柴油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风量3立方米计算;
(四)含铀、钍金属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零二条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氧化碳小于50ppM;二氧化氮小于5ppM;
甲醛小于5ppM;丙烯醛小于0.12ppM。
第二百零三条 含铀、钍金属矿山,井下空气中的氡浓度不应大于1×10-10居里/升(1爱曼);氡的子体潜能值不应大于4×104兆电子伏/升。
第二百零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干球温度,不得超过摄氏27度;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湿球温度,不得超过摄氏27.5度。
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摄氏2度以上。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符合第一百九十八条、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条规定时,允许利用空区预热进入空气。
第二百零六条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述规定:(略)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二百零七条 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矿山通风工程师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调节风量,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井下大量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第二百零九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坏境造成公害。
第二百一十条 禁止采用箕斗井或混合井作进风井,本规程颁布前投产的生产矿井,如采取有效的除尘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符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时,可不受此限。
禁止将主要回风巷用做人行道。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采掘工作面之间,应避免串联风流,如采取有效净化措施,保证风源含尘量低于每立方米0.5毫克时,可不受此限。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要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达到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要求时,方准送入其他作业地点。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 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第三节 主 扇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山总工程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的反风,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矿总工程师下令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用局扇进行局部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米,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米以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二百二十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二百二十一条 停止作业而又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五节 防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湿式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岩壁。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不应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要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每升150毫克,PH值为6.5-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第六节 检查测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共他工序每月各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至少应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主要通风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矿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仪表,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第二百三十二条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第六章 电气设施
第一节 供 电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用6千伏,现行的3千伏可继续使用;
(二)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伏或660伏;
(三)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用220伏或127伏;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伏;行灯电压应不大于36伏;
(四)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伏;
(五)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伏,直流电源不超过600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由地面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当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 电气线路
第二百四十条 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小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斜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当有机械损伤可能时,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上加涂防锈防水的油漆。
第二百四十二条 竖井井筒所用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不坚固的钻孔,应敷设保护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不致受到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米,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毫米。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部,其相互距离不应小于0.3米;
(二)在竖井或45度以上斜井内,电缆悬挂点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竖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三)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和峒室时,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第二百四十七条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第三节 电器及保护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兆伏安。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二分之一。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第二百四十九条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上,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要由值班人员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
第四节 机电峒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缆室必须砌旋,采区变电所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5米;当与水泵房毗邻时,其地面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米。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2米。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配电峒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第二百五十四条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0.8米。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宽度应大于0.5米。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变配电峒室内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门口加筑一个门栏,其高度不得低于0.1米。
第二百五十六条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处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高压电气设备要悬挂“高压危险”牌,并要加以照明。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冶金部颁布的《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的变压器的380伏供电线路应设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要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第二百六十条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与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通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伏,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二百六十二条 矿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铠装电缆,应每隔100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二)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三)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四)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第二百六十五条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相连接时,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二百六十七条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二)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毫米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三)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孔。
第二百六十八条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毫米的圆钢。
第二百六十九条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七十条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当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伏。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第七节 检查和维修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工作,应建立下列主要检查制度(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内。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要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电气设备须补充绝缘油时,应同原运行中的油有相同性质,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要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送电和对700伏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二)操作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三)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四)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五)井下电气作业,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在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米,中间不允许有接头。电缆要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第二百七十六条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米长度内,用硫化热补法的接头不应超过4个。
第七章 防水
第一节 地面防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年在雨期前一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第二百七十九条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百八十条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时,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二)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三)漏水的沟渠和河流,要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
(五)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六)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七)因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应在放水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改道。否则,不能进行疏放水。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干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道。
第二节 井下防水
第二百八十三条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或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二)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三)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四)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于人员通行的道路;
(五)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为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要向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由设计确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离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时,必须停止打钻。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条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九十一条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工人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时,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为预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逸出伤人,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搞好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
第二百九十三条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过程中,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方可进行疏干工程施工。在专门的截水、放水巷道的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节 井下排水设施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水泵台数除至少应有一台备用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主要泵房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相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米。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条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要有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在水进入水仓之前,应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要定期清理。
第八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止堆积各种物料,以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第三百条 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峒室,应设置防火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50米到100米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第三百零一条 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三百零二条 木料厂、有自然发火的废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主要风向下风侧80米以外的地点。
第三百零三条 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峒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和油类库等,都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峒室内。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储油时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用火炉或明火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禁止使用电热和灯泡防潮、烤干和采暖。
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废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上应配有灭火装置。
第三百零八条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从事焊接工作,要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防火措施。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工作时,须派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还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铁末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第三百零九条 各矿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第三百一十条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第三百一十二条 离城市15公里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第三百一十三条 大型矿山、自然发火矿山或有沼气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他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并配有足够装备的兼职救护队。
各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每年应对工人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必须采取有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的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
第三百一十六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否则,巷道周围应喷涂防火材料,巷道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的矿山,每月应对空气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沼气)、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一次测定,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第三百一十八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采矿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划分矿块。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留矿法或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回采与放矿工作赶在矿岩发火期之前,达到矿岩不在坑内自燃的目的;
(二)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三)为防止矿岩发火,应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应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四)需要充填的采区,应及时充填;
(五)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必须严加密闭;
(六)要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严防水管在采场漏水。
第三节 井下灭火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任何人员发现井下发火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不能扑灭火灾时,必须封闭火区。
第三百二十条 矿总工程师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首先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发火地点和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必须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用临时密闭封闭火区,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墙,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在新鲜风流中密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在进行封闭工作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人员,在回风流中检查有无爆炸性气体;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三百二十二条 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严密坚实;
(二)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毫米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丝的塞子封闭;
(三)设人行孔,密闭工作结束后立即封闭。
第四节 火区管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已封闭的火区,要建立火区检查记录簿、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其资料要永久保存。
第三百二十四条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救护队要定期或不定期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分析结果应分别记入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检查记录簿中。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回采工作,必须经主管局批准。
启封火区时,应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火已熄灭,方准启封。
火区面积不大,可采用一次启封,先打开回风侧,如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重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第三百二十六条 打开火区后,其风流应引入回风流中。回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要测定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如发现有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打开火区的三天内,每班应有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并对气体成分、气象条件和水的PH值进行测定,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时,才能转入生产。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必须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章 工业卫生
第三百二十九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的作业。
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含铀、钍矿山的井下作业。
现在从事井下、接尘、伴生放射性矿物矿山作业的人员,发现有上述疾患时,应及时调离。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百三十条 对矽肺病和其它职业病患者,要调离井下作业,定期观察,认真治疗。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置聚水槽;井下巷道内的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经过的巷道,要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卫生。
第三百三十二条 矿区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时,不准供给饮用。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的开水。每一矿井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就餐室应设于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保健食品的装运器具应加盖并经常消毒,专人运送。
第三百三十五条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处设置井下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浴室、更衣室、太阳灯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必须满足数量最多班的全体人员能在一小时内洗完澡。更衣室要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不得低于摄氏20度。
第三百三十七条 井下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分贝(A声级)。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不能达到消音标准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具。
第三百三十八条 排放井下污水,不应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百三十九条 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每一中段应设有急救药箱。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第三百四十条 必须搞好矿区和井下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百四十一条 各矿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报省(区)冶金局(公司)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照冶金工业部颁布的《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暂行规程》执行。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空压机的安全问题,应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BR>
第二百一十四条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的反风,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矿总工程师下令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用局扇进行局部通风时,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米,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米以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二百二十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二百二十一条 停止作业而又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五节 防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湿式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根据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岩壁。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不应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要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每升150毫克,PH值为6.5-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第六节 检查测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共他工序每月各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至少应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主要通风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矿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仪表,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第二百三十二条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第六章 电气设施
第一节 供 电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用6千伏,现行的3千伏可继续使用;
(二)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伏或660伏;
(三)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用220伏或127伏;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伏;行灯电压应不大于36伏;
(四)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伏;
(五)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伏,直流电源不超过600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由地面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当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 电气线路
第二百四十条 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小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斜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当有机械损伤可能时,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上加涂防锈防水的油漆。
第二百四十二条 竖井井筒所用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不坚固的钻孔,应敷设保护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不致受到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米,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毫米。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部,其相互距离不应小于0.3米;
(二)在竖井或45度以上斜井内,电缆悬挂点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竖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三)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和峒室时,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第二百四十七条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第三节 电器及保护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兆伏安。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二分之一。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第二百四十九条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上,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要由值班人员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
第四节 机电峒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缆室必须砌旋,采区变电所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5米;当与水泵房毗邻时,其地面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米。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2米。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配电峒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第二百五十四条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0.8米。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宽度应大于0.5米。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变配电峒室内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门口加筑一个门栏,其高度不得低于0.1米。
第二百五十六条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处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高压电气设备要悬挂“高压危险”牌,并要加以照明。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冶金部颁布的《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的变压器的380伏供电线路应设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要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第二百六十条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与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通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伏,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二百六十二条 矿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铠装电缆,应每隔100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二)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三)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四)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第二百六十五条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相连接时,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二百六十七条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二)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毫米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三)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孔。
第二百六十八条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毫米的圆钢。
第二百六十九条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七十条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当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伏。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第七节 检查和维修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工作,应建立下列主要检查制度(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内。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要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电气设备须补充绝缘油时,应同原运行中的油有相同性质,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要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送电和对700伏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二)操作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三)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四)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五)井下电气作业,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在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米,中间不允许有接头。电缆要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第二百七十六条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米长度内,用硫化热补法的接头不应超过4个。
第七章 防水
第一节 地面防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年在雨期前一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第二百七十九条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百八十条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时,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二)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三)漏水的沟渠和河流,要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四)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
(五)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六)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七)因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应在放水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改道。否则,不能进行疏放水。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干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道。
第二节 井下防水
第二百八十三条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或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二)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三)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四)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于人员通行的道路;
(五)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第二百八十七条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为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要向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由设计确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离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时,必须停止打钻。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条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九十一条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工人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时,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为预防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逸出伤人,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搞好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
第二百九十三条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过程中,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方可进行疏干工程施工。在专门的截水、放水巷道的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节 井下排水设施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水泵台数除至少应有一台备用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主要泵房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相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米。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条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要有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在水进入水仓之前,应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要定期清理。
第八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禁止堆积各种物料,以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第三百条 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峒室,应设置防火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50米到100米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第三百零一条 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三百零二条 木料厂、有自然发火的废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主要风向下风侧80米以外的地点。
第三百零三条 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峒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和油类库等,都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峒室内。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储油时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用火炉或明火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禁止使用电热和灯泡防潮、烤干和采暖。
使用过的废油、棉纱、布头、废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
第三百零七条 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上应配有灭火装置。
第三百零八条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从事焊接工作,要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防火措施。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工作时,须派专人监护防火工作,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还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铁末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第三百零九条 各矿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第三百一十条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第三百一十二条 离城市15公里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第三百一十三条 大型矿山、自然发火矿山或有沼气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他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并配有足够装备的兼职救护队。
各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每年应对工人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必须采取有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的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
第三百一十六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否则,巷道周围应喷涂防火材料,巷道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的矿山,每月应对空气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沼气)、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一次测定,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第三百一十八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采矿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划分矿块。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留矿法或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回采与放矿工作赶在矿岩发火期之前,达到矿岩不在坑内自燃的目的;
(二)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三)为防止矿岩发火,应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应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四)需要充填的采区,应及时充填;
(五)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必须严加密闭;
(六)要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严防水管在采场漏水。
第三节 井下灭火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任何人员发现井下发火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不能扑灭火灾时,必须封闭火区。
第三百二十条 矿总工程师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首先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发火地点和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要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必须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用临时密闭封闭火区,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墙,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在新鲜风流中密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在进行封闭工作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人员,在回风流中检查有无爆炸性气体;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三百二十二条 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严密坚实;
(二)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毫米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丝的塞子封闭;
(三)设人行孔,密闭工作结束后立即封闭。
第四节 火区管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 已封闭的火区,要建立火区检查记录簿、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其资料要永久保存。
第三百二十四条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救护队要定期或不定期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分析结果应分别记入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检查记录簿中。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回采工作,必须经主管局批准。
启封火区时,应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火已熄灭,方准启封。
火区面积不大,可采用一次启封,先打开回风侧,如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重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第三百二十六条 打开火区后,其风流应引入回风流中。回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要测定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如发现有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第三百二十七条 在打开火区的三天内,每班应有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并对气体成分、气象条件和水的PH值进行测定,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时,才能转入生产。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必须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章 工业卫生
第三百二十九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患有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的作业。
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含铀、钍矿山的井下作业。
现在从事井下、接尘、伴生放射性矿物矿山作业的人员,发现有上述疾患时,应及时调离。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百三十条 对矽肺病和其它职业病患者,要调离井下作业,定期观察,认真治疗。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要设置聚水槽;井下巷道内的淋水,要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经过的巷道,要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卫生。
第三百三十二条 矿区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时,不准供给饮用。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的开水。每一矿井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就餐室应设于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保健食品的装运器具应加盖并经常消毒,专人运送。
第三百三十五条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处设置井下厕所,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浴室、更衣室、太阳灯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必须满足数量最多班的全体人员能在一小时内洗完澡。更衣室要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不得低于摄氏20度。
第三百三十七条 井下和地面各作业地点的噪声水平,不得超过90分贝(A声级)。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不能达到消音标准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具。
第三百三十八条 排放井下污水,不应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百三十九条 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每一中段应设有急救药箱。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第三百四十条 必须搞好矿区和井下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百四十一条 各矿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报省(区)冶金局(公司)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照冶金工业部颁布的《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暂行规程》执行。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空压机的安全问题,应遵守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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