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矿井运输和提升
第一节 水平巷道运输
第八十一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底车场或平峒口到工作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米时,应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人事要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很好的电气连接,保证通过钢轨得到可靠的接地。
第八十二条 用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并确认合格后方可运送人员;
(二)人员上下车的地点,要有良好的照明和电铃。如有二个以上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到站灯光指示牌。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电源;
(三)双轨巷道的调车场要设信号区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四)列车行驶速度每秒不得超过3米;
(五)禁止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类似物品,或附挂料车。
第八十三条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司机指挥;
(二)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三)列车在行驶时和未停稳前,禁止将头部和身体伸出车外;禁止上下车;
(四)禁止超员乘车;
(五)除人车、抡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都禁止搭乘。
第八十四条 列车运输时,矿车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各种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150毫米。
在能自滑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稳住车辆。
第八十五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人员必须备有矿灯,在无良好照明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
(二)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轨道坡度小于5‰时,同方向行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10‰时,禁止人力推车;
(三)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每秒不得超过3米;
(四)矿车驶近道岔、巷道口、风门,通过弯道、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第八十六条 人员必须在运输巷道内的人行道上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禁止人员在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禁止横跨列车。
第八十七条 永久性铁道应随巷道掘进及时敷设;临时性铁道的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八十八条 永久性铁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毫米,轨枕埋入道碴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
第八十九条 在倾角大于10度的斜井内,轨枕应嵌入道床底板的沟槽中,其深度不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得小于50毫米。
第九十条 铁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行驶速度每秒小于1.5米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二)行驶速度每秒大于1.5米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三)铁道弯道转角大于90度时,不得小于最大轴距的10倍;
(四)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加梭车、底卸式矿车等)不得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铁道线路曲线段的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坑内铁道的轨距误差不得超过+5毫米和-2毫米,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毫米,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小于5毫米。
第九十三条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米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工作结束后应予以撤除。
第九十四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二)在高硫和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三)每班要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撒砂装置(不包括2吨及其以下机车)、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许使用。
(四)电机车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把手卸下,扳紧车闸将机车闸住,但不得关闭车灯;
(五)电机车和矿车应定期检修。
第九十五条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不得将头或身探出车外;
(二)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14吨以上大型电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80米;
(三)使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非机动车辆需要行驶时,必须经调度人员同意;
(四)正常行车时,机车须在列车的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牵引; (五)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有声光信号;
(六)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和发出警号;
(七)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情况时,应以矿灯,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车。
第九十六条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钢轨接缝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与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平行钢轨每隔50米连接一根导线,其电阻应相当于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铜导线的电阻。轨道接缝处的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5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5欧姆;
(二)18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4欧姆;
(三)24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25欧姆;
(四)38公斤/米的轨道,不大于0.00021欧姆;
第九十七条 所有不作电机车运输用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轨道的连接处,须设置两个绝缘点:第一绝缘点应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作电机车运输用的轨道上,距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第九十八条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1.8米;电源电压为500伏或500伏以上时不低于2米。
(二)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小于500伏时,不低于2米;电源电压为500伏或500伏以上时,不低于2.2米;
(三)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米;
第九十九条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米;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米;
(二)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 .2米;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米;
(三)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米。
(四)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木板将钢绳与滑触线隔开。
第一百条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间距离不得超过500米。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在上下班时间内,距井筒50米以内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第一百零一条 在修整电机车线路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
第一百零二条 在一条巷道内有两台以上的电机车同时运行时须装设两色信号灯。
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钢绳胶带运输机或钢绳芯胶带运输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胶带运输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度,向下应不大于12度,胶带运输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米。物料的最大块度,一般不宜超过250毫米;
(二)运输物料的胶带运输机禁止乘人。不准用胶带运输机运送长材料和设备; (三)胶带运输机必须空载启动;
(四)胶带运输机的最小带宽,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二倍再加200毫米; (五)胶带运输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钢绳胶带运输机的钢绳安全系数应为3.5-5;
(六)钢绳芯胶带运输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0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但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毫米。
(七)在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装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八)胶带运输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防止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制动装置。钢绳胶带运输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传动多滚轮传动时的叠绳保护装置;
(九)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时,运输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卷扬机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卷扬运输道做辅助运输时,应在二者之间加隔墙。
第一百零四条 采用井下内燃无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台设备必须装有废气净化装置,其排出的废气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每台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须由专职司机驾驶;
(三)水平运输时,线路坡度应不大于4%,其曲线半径应符合使用车辆的技术要求。有人员通行的巷道,其人行道的一侧应高出车道200毫米,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距离应不小于0.6米;
(四)螺旋(或折返)道和斜坡道,用于运输矿石的,其坡度应不大于10%;用于运输材料设备的,其坡度应不大于15%。服务年限短的,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加大;
(五)坑内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一百零五条 无轨电动铲运机,应由专职司机驾驶,并经常检查电缆的完好情况,禁止使用漏电电缆。
第二节 斜井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坡度小于30度、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斜井,坡度大于30度,垂直深超过50米的斜井,须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人车要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当断绳时,各车辆上的断绳保险器应能同时起作用,既能自动动作,也能用手操纵。
运送人员列车的列车工,必须坐在钢丝绳牵引的第一辆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车辆内。
第一百零八条 运送人员列车的各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第一百零九条 在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内,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行车途中的任何地点,每节车箱都能向司机发出信号;
(二)多水平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司机辨认;
(三)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第一百一十条 斜井的运输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每班运送人员前,应对人车的断绳保险器、连接装置、轨道和车辆等设备进行检查,并试放一次空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能运送人员。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列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运输物料时,每次开车前,列车工应对运输设备、连接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 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行车时,禁止行人在运输道上行走。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斜井内应装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设躲避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斜井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第三节 竖井提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须用提升设备升降人员。
只准使用罐笼升降人员,但在凿井期间,允许用吊桶升降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二)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时,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可靠地封闭;
(三)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四)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向里开的罐门(闩在外面),或其他类型的罐门,高度(由罐笼底板算起不得小于1.2米;
(五)罐笼内须设有工作可靠的阻车器。
提升系统用的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罐笼的层高和容许一次载人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米,防坠器的拉杆弹簧须有保护套筒。
(二)多层罐笼其他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三)应按每人占用0.2平方米底板面积计算罐笼载人量。
罐笼每层一次载人数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防坠器的全部连接装置,应经常润滑和检查,使其保持转动灵活,动作迅速可靠。 建井时期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时,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无保护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时间内,箕 斗提升系统应暂时中断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在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提升人员和物料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锤用的钢丝绳须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相同,并须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二)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的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自重加上规定乘载人员数的总重量;
(三)提升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自重加矿车自重再加有效载重量的一半;
(四)平衡锤须沿罐道运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
(二)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
用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毫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导向槽(器)和罐道之间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应予以更换;
(一)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二)钢轨罐道的轨腰磨损超过原厚度的25%;
(三)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毫米;
(四)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
(五)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在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毫米 ;
(六)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毫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 罐道每周应检查一次,井口摇台和自动托台每日应检查一次。并做检查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口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表规定。(略)
采用钢丝绳罐道,其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250毫米时,必须设防撞绳。钢丝绳罐道的直径应不小于32毫米,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毫米。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毫米)。井筒深度小于400毫米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毫米。
提升容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毫米;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每米50公斤(拉紧重锤重量约为每100米罐道长度1吨),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绳的重锤重量,应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钢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井底应设有清理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及联络斜道(或其它型式的清理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米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允许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应每日检查一次天轮。要特别注意检查天轮结构、轮槽衬垫磨损、轴承润滑和磨损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井塔高度(由地表至提升机房地面)大于30米时,井塔内应装设人--货两用电梯。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时,必须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尾绳一般应与主绳等重,采用扁尾绳,也可选用圆断面不扭转钢丝绳。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时,提升容器底部必须装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在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装尾绳隔离装置。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穿过仓底的钢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应经常检查粉矿仓并及时清理粉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主绳的张力,并及时调整,各绳张力应保持平衡。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毫米。衬垫经磨损剩三分之一时,应及时更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多中段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中间各中段须装设稳罐装置。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第一百三十四条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果在井筒内作业或其它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一)必须在保护装置下工作;
(二)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提升钢丝绳上。
(三)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米;
(四)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五)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中段设置自动托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表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车侧,必须装设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八条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置预防过卷装置,其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速度在每秒3米以下时,不小于4米;
(二)提升速度在每秒6米以下时,不小于6米;
(三)提升速度在每秒6米以上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值,提升速度大于每秒10米时,不小于10米;
(四)开凿竖井用的吊桶,不小于4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斜度为1%的楔形罐道,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三分之二。在安装楔形罐道时,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其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米。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设置过卷挡梁。
第一百四十条 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卷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调整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等)、摇台、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和钢丝绳等要每班检查一次,每周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由矿机电科长(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中。
第一百四十一条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须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有严重问题的要报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时解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凡使用中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各中段所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
乘罐人员在距井口5米以外等罐,并要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信号工应检查乘罐人数(不准超员),将罐门和安全门关好,升起摇台(或收回托台)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
第一百四十三条 卷扬机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活筒。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一)工作执行信号;
(二)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三)提升种类信号;
(四)检修信号;
(五)事故信号;
(六)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一)、(二)、(五)、(六)各款信号。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一)紧急事故停车;
(二)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
(三)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但必须由井口总信号工转换灯光信号给卷扬机司机后,司机才能听从某一中段的信号工指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桶须沿导向钢绳内升降,在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吊盘下面不设导向绳部分,亦不得超过40米;
(二)吊桶上部须装设坚固的保护伞;
(三)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时,禁止乘桶人员坐在吊桶边缘上;
(四)禁止用自动翻转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但抢救伤员时例外;
(五)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允许人员进出吊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凿井时,用于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使用前须用最大负荷的两倍进行拉力试验,这种试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室,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一)每班上下井的时间表;
(二)信号标志;
(三)每层罐笼内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四)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竖井清理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须设保护设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第一百五十条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作提升用的,不得小于155公斤/平方毫米;作它用的,不得小于140公斤/平方毫米。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除在倾斜角为30度以下的斜井用作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具保管良好者,使用前可不重新进行试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升钢丝绳(用于摩擦轮式提升机的钢丝绳除外)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二)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三)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用于提升人员的不低于9;
(二)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9;提升物料的不得低于7.5;
(三)专用于提升物料的,不低于6.5;
(四)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提升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提升物料用的,不低于7;
(五)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的,不低于5。
第一百五十四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要定期试验,安全系数低于下列系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专门提升人员的-7;
(二)提升人员和物料的-6;
(三)专门提升物料和悬挂吊盘的-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新钢丝绳在使用前的试验中,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字时,禁止使用:
(一)提升人员、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6%;
(二)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使用中的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井筒内悬挂水泵、水管、风管、安全梯、抓岩机和电缆用的钢丝绳,一般使用年限为2年,经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但要加强维护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每周须以每秒0.3米以下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要记入检查记录。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下列数值时,须更换新绳:
(一)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二)平衡钢丝绳,10%;
(三)倾斜角在30度以下的斜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时,应更换新绳。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缺陷的钢丝绳。
第一百五十九条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因剧烈张力使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时,须更换新绳。
第一百六十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若有一根不合格时,应全部更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的需要。平衡钢丝绳(尾绳)不得被水淹没,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升装置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钢丝绳应放在垫有木板的干燥库房内,涂油后妥善保管,防止锈蚀,但摩擦轮提升机备用的钢丝绳不得涂油(如有专用钢丝绳油时,可以涂油)。
正在使用的钢丝绳,每月至少涂油二次(摩擦轮式提升机用的钢丝绳可涂专用钢丝绳油,否则,不得涂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毫米,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结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须用专用桃形绳夹。回绳头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 掐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必须经常检查防坠器的全部连接部件,并注油使其润滑。每半年应对使用中的防坠器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试验,其下滑长度不小于100毫米,不大于300毫米。
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人员或提升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保险装置不小于13;
(二)提升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三)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连接装置要有试验证明,在使用中每隔5年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部件经试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
各类型的连接、保险装置都须有备品,并妥善保管。
绳索安全卡、缓冲绳的缓冲器,在正常情况下每年须进行一次清洗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凿井悬挂吊盘时,吊盘至少要有4点连接在钢丝绳上,筒深度超过100米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导向绳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二)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的钢丝绳 ,其安全系数不小于5;
(三)悬挂吊盘、水泵及其他设备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
(四)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开凿竖井和倾斜井巷时,提升人员和物料用的连接装置要有备品,并不得作其它用途。使用连接装置前要以其最大静负荷两倍拉力进行试验。在使用期内,每隔三个月至少作同样试验一次。每隔两年至少更换一次。
第五节 提升装置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二)地表提井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三)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四)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五)悬挂吊、吊泵、管道用的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六)移动式辅助性绞车不受此限。
第一百七十条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00;
(二)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缠绕两层,但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二)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在45度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三)在30度以下、斜长超过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四)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五)在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准许缠绕三层;
(六)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
(三)须特别注意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上层的临界段(相当四分之一绳圈长)部分,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四分之一圈的位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钢丝绳绳头紧固在卷筒里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二)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剌,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三)卷筒上须永远保有三圈钢丝绳作为摩擦圈,以减轻钢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作定期试验等用的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达一个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绳直径的一半时,都应立即更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米/秒2,其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公式计算(略)
中: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但不得大于12米/秒。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列下公式计算值:
公式计算(略)
式中:
V──最大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用箕斗提升时,重箕斗进入卸载曲轨的速度,一般应为每秒1米;空箕斗离开卸载曲轨的速度,一般应为每秒1.5米。
第一百七十七条 斜提升,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每秒3.5米;
(二)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每秒5米。
用箕斗升降物料:
(一)斜井长度小于300米时,每秒5米;
(二)斜井长度大于300米时,每秒7米。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米/秒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三分之一,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每秒一米。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三分之二;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
第一百七十九条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与电气闭锁:
(一)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 超过每秒4米,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每秒6米时,应设限速保护装置,以控制提升容器在接近井口时,速度不超过每秒2米;
(二)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三)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米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四)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五)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超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发生作用,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六)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 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七)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容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八)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九)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十)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
(十一)润滑系统,油压过高或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十二)当提升容器达到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 信号;
(十三)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十四)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十五)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十六)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还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一百七十九条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酌情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一)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器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二)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三)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四)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五)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六)卷筒直径为3米以上的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七)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八)直流主电机加回路的接地保护;
(九)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十)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十一)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十二)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十三)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十四)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十五)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一)低速检查井筒及钢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3米;
(二)调换工作中段;
(三)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5米。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提升设备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的自动信号装置。
第一百八十三条 提升设备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上。操作时间可以使用一种,或两种同时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每秒4米、卷筒直径不超过2.5米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时,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他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在10吨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第一百八十五条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井筒内升降水泵或其它设备用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不得超过0.5秒。制动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发生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系统实际最大静旋转力矩的3倍。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相互独立的提升机,其制动力矩不得合并计算。
凿井用提升机的制动力距 ,不得小于提系统最大静旋转力矩的2倍。
双筒卷扬机在调整卷筒的位置时,应无负荷(不提升人员及物料)情况下进行,制动装置作用在一个卷筒上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该卷筒所悬挂重量(空容器重量和钢丝绳重量之和)形成的静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瓦和闸轮之间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3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其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下放重物时不小于1.5米/秒2提重物时不大于5米/秒2。
摩擦轮式提升机,安全制动的减速度,不得使钢丝绳在主导轮上产生滑动。
第一百九十条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并保持在1毫米左右,但不得小于2毫米。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但主导轮上钢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其中有一根不合格时,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一)提升速度在每秒4米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二)电压表和电流表;
(三)压力表(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除值班机外,副司机应在场监护。
每班在提升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连续运转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室报告,并须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除专责司机外、其他人员不执行司机任务。见习司机只许在司机的亲自指导下练习操作,但在人员上下井时不得练习。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务局(公司、矿)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一)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五)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减 速度;
(六)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情况;
(七)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要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每台提升装置,须备有下列资料:
(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三)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六)设备运输记录;
(七)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八)大、中、小修记录;
(九)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十)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十一)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卷扬机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