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行政许可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施动态监管,认真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以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发文件,专门部署,充分利用安全许可行政手段,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换发安全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继续淘汰一批小矿山,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降低事故总量。及时调度各地换证和关闭矿山数量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督导工作力度。要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源头准入工作,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要做好中央管理企业总部安全许可证换证工作。
(三)继续推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强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在2007年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008年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下发文件,专门部署。要突出重点,对江西、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机械通风比例较低的地区,要加大督导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许可证,停产整顿。下半年对重点省市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继续遏制较大以上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跟踪督导各地要把指导意见单行本下发到各矿山企业,采取授课、培训、交流、抽查等措施使矿山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工作。
(五)积极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有关中央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引导企业从危险源辩识和隐患排查入手,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继续完善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达标评级工作,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加强小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一是重点推动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并对控制小采石场的最低开采规模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二是将中深孔爆破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结合起来,督导推动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三是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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