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矿山开采的一般规定是:准备进行采矿的单位,应该首先对地质、水文和矿体情况比较了解,选择矿山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设置,应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灾害;然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如采矿服务站。服务站根据申请者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条件进行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发给《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允许开采的规模、范围和时间。领到《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到县公安局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采矿。对中、小型矿山,尽量做到所需资料齐全,在开采前应有矿山开拓、采矿、排水等设计资料;边探边采的小矿体,应有简易的开采方案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生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行人安全出口;采用轨道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台阶和扶手,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采矿方法,必须根据矿体的赋存条件、围岩稳定情况、设备能力等慎重选择。采矿方法可分为,全面采矿法、横撑支柱采矿法、分段采矿法、浅孔留矿法、充填回采法等,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应遵守有关的《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