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山具有地处偏远,分散规模小,人员素质低,生产条件差,事故频繁等特点。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者的今天,隐瞒或瞒报事故现象仍屡见不鲜。一方面,小矿山主往往采取的手法有:一是“转移”。事故发生后,将大部分受难矿工的遗体掩埋或隐藏起来,即使上报也是千方百计将死亡人数“降”到最低;二是“封口”。用恐吓或金钱收买,将知情人、死难家属的口封住;或采取遣散的办法,将知情人员迅速转移离矿,达到隐瞒事故逃脱责任的目的;三是“溜之”。一旦发生特大事故,矿主往往采取“脚底抹油”逃之夭夭,待风头过去后再另作打算。四是“替身”。出钱雇人当煤矿的法人代表、当矿长、当老板,发生事故后由“替身”代己受坐牢之累。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害怕责任追究,也千方百计隐瞒事故。笔者认为应在加强对小矿山严格整治的同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坚决杜绝事故瞒报现象。
1、严格查处,重罚追究。历年来,整治小矿山的重点往往放在“三证一照”、查处独眼井和查事故隐患上。新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建立后,对各类小矿山的安全生产监察应放在“全过程”上。从必要的办矿证照,到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各个方面,即深入矿井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一条龙”的安全监察才能使隐患和事故受到必要的查处。对强行违章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又隐瞒不报的矿主及有关责任人,一经查实,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经济上加重处罚,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为止。必要时抓住极个别隐瞒事故典型,与新闻单位联手,与有关部门一起,充分给予打击曝光,树立起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威信,也使隐瞒事故的责任人无处藏身、难逃处罚。
2、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去年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加大了整治、关闭、处罚非法小矿山的力度,仅江西省就拘留死灰复燃和非法开采的业主268人,其中治安拘留240人、刑事拘留20人、劳教8人;追究非法生产和安全生产失察责任人员共224人,其中撤职33人、记大过26人、警告71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计114人(其中已判决16人)。特别对在停产整顿期间,明停暗采而发生事故的给予了严格追究,对矿主刑事拘留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人,处理责任者182人,整治效果明显。继续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处事故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对于干扰、阻挠查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应关矿井而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的,除依法追究矿主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应严厉处罚并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将查处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造成舆论压力。
3、建立网络,布点举报。针对小矿事故、隐瞒和瞒报较多的状况,即使是证照齐全,并已核发证照符合采矿要求的小矿山也不能放松安全监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监察人员要做到脚勤----多跑事故频发区和安全隐患多的煤矿;耳灵----建立起安全监察网络,注重收集信息;手段新----运用先进的仪表仪器,捕捉事故的“蛛丝马迹”。要实施经常性检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发现及时,且积极督促尽快改进消除隐患。但是,仅靠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很难对各类小矿实施全方位监察。这就要求尽快建立起遍布各地的安全网络。在事故多发区还要布“点”、安下“耳目”;对举报事故隐患和检举隐瞒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4、多方联手,铁腕整治。历年开展的整治非法开采的小矿山均采取政府出面,多方联手,重拳出击,狠狠打击。继续强化对各类小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杜绝瞒报现象,仍必须依靠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为了促进小矿山走上依法办矿、安全办矿的轨道,应将安全监管的关口前移,改事后的安全监察为事前“打招呼”。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煤炭、地矿、劳动、经贸委、公安、监察等部门联系,合力开展对小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与各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下决心抓好对各类小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力争使小矿山的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