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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矿山安全卫生立法

德国的矿业安全立法已有悠久历史,早在13世纪就有简单的矿业安全立法。现在适用于德国矿山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三类:第一类是欧盟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类是联邦矿业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联邦法律、法规;第三类是矿业公会制定的矿山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另外,州一级也有权制定矿山安全法规,但现在已逐渐被联邦统一的法规所取代。
现行的矿业法律。法规有1980年颁布,1955年修订的《联邦矿业法》,根据《联邦矿业法》制定的《硬煤开采条例》;1983年颁布,主要适用于硬煤矿、钾矿和盐矿的《矿业(有关防止井下气候影响职工健康)条例》;1991年颁布,主要规定矿主有义务对矿工的身体进 行定期检查,矿主必须对影响职工健康的危害因素采取预防措施的《矿业(有关职工健康保护)条例》;1993年颁布的《矿用电气设备许可条例》。
《联邦矿业法》有12个部分,共有178条,除对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探矿、采矿、矿产品加工利用等作出规定外,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规定了矿主必须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根据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卫生计划,雇用一定数量的安全专家和企业医生,企业必须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须对员工进行
培训等。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矿业公会(BBG)制定的一些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这些规章和技术标准,企业同样要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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