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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二)

法律体系严密,完整性强
美国、前苏联、印度、韩国除了制定煤矿(矿山)安全法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安全规程或实施细则,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制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包括了煤矿和非煤矿的详细标准:从设计到施工、从开工到报废、从地面到地下、地质测量、采煤、掘进、通风、瓦斯、煤尘、防火、治水、环保、复田、提升、运输、机电设备、仪表器具、检验程序、取样方法、授权单位、收费标准、人员资格、
培训考试、事故登记、调查处理、起诉、奖惩赔偿等无所不包。此外,各州政府还根据情况,制定本州的法规,作为补充。由于有了全面严格的法规,煤矿安全工作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煤矿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进入90年代,煤矿事故继续减少,保持世界最好水平。
前苏联制定的《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内容十分具体。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该规程,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如:井下巷道掘进和支护、采区说明书编制细则,处理事故计划编制细则,检测矿井大气成分、确定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矿井沼气等级细则,安全使用矿井空气调节装置细则,风流反向和通风机反风装置运转检验细则,巷道充满瓦斯,调查、统计和防止充满瓦斯细则,通风计划编制,矿井瓦斯浓度检测以及自动化沼气浓度检测仪使用细则,突出危险的矿井开采急倾斜煤层电气设备使用和供电细则,瓦斯矿独头巷道中局部通风机供电和电气设备的使用细则,瓦斯和煤尘危险矿井的矿用一般型和通用型电气设备的使用细则,电压在1140V以下的电网中短路电流的确定及最大电流保护的选择和整定检测细则,井下接地电阻安装、检查和测定细则,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细则,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操作细则,矿井设备最大电流保护检验细则,煤矿和油页岩矿防火细则,矿井地面建筑物和井下巷道用火灾实施细则。
印度颁布的《矿山法附属法规》(1952年)和《煤矿规程》(1957年),规定也很详尽。该规程包括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监察员和矿山管理人员;监察员的资格;作业人员、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人员与材料运输;采矿作业面;预防火灾、粉尘、瓦斯、水灾危害的措施;通风、爆破和爆破器材;机械、装置和设备等等。
韩国除颁布了《矿业法》,还制定了相配套的《矿业法施行规则》。该规则以规定《矿业法》和《矿业法施行令》所委任的事项及关于其施行的必要事项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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