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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关闭小煤矿一样整治非煤矿山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像关闭小煤矿一样关闭非煤矿山,全力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2007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内政办发电〔2007〕48号)(以下简称《方案》),以督促指导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整顿关闭阶段(2007年);第二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

  该《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两年内取缔关闭现有非煤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总数的40%以上(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20%以上)。2007年底,关闭矿山企业数达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数的26.35%(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2811户的6.62%),使全区非煤矿山采矿企业数量从目前的4990个减少到3700个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总量、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年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2008年,继续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成果,在2007年关闭矿山数的基础上再关闭760个非煤矿山企业,即再关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总数的15.23%(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2811户的13.41%),到2008年底,把非煤矿山采矿企业的数量减少到3000户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7年同比下降40%;全区80%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企业、60%以上的大中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40%以上的小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70%以上露天矿山(不包括型材开采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通风。通过两年的集中专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明显好转。全区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6年底全国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力争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排第20位之后。

  该《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是:2007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二是对以采代探并且仍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四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五是对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对于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关于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经资源整合和技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矿、选矿企业要予以关闭;七是对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2008年,各地要继续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未通过验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要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该《方案》确定的工作措施是:一是进一步认真抓好上半年有关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大对各盟市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将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安监局和国土资源厅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4个督查验收工作组,对各盟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第一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至9月10日;第二次验收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各工作组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查工作组持续到2008年年底。二是抓好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以及上半年隐患排查的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员
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要求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建设;切实推进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在我区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应用,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全面改善。三是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取得证书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安监部门要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企业该停产整改的坚决要责令其停产整改,该吊销证照的坚决予以吊销,对责任人该处罚的一定从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尽快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配置,理顺工作职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12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关于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能配置的有关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比照自治区尽快明确本地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职能配置,理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堵塞监管工作的漏洞。五是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在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

  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改委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安监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8号)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履行"三同时"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备案。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发改委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对已经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暂扣采矿许可证措施;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经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后,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94号、2007年第13号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安监部门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共同把好矿产开发企业的准入关。

  由发改委牵头,国土资源、安监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鼓励有资源有条件整合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办对已建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今后要严格选矿厂审批手续,对于选矿能力、选矿企业布局和规划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规定的、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选矿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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