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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各地要加强对省局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以及国土部门公布非煤重点整顿矿区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于证照不全的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继续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促进重点整顿地区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好转。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攻坚,重大隐患重点治理。一是要根据各地非煤矿山特点,认真分析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于石膏矿采空区、矿区稳定性差容易引发地质灾害重特大事故的矿区、水库及河流附近开采等问题要进行重点研究、重点论证、重点治理。二是要充分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的技术优势,大力推广安全技术专项论证方法,针对性地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用科学的方法整改安全隐患。三是要针对重点隐患大力开展专项督查。对于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水体下开采、独眼井、矿矿相通、通风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开采矿山和不按台阶开采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及安全度为非正常库的尾矿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局有关规定,严把颁证审查审批关;严格按照省局湘安监管一〔2006〕193号文件实行省市两级分级审查负责制。二是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回头看”。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若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采矿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过期的,要采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改正;凡在取证后发生了死亡事故的,必须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四)将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问题作为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针对地下开采矿山炮烟中毒重大事故多发问题,对各地辖区内地下开采矿山通风系统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大对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办证审查力度。要对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设计、安全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三同时”手续等从严审查;从严查处无证非法运营行为。

(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应用,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将这一系统应用到各县(市、区)。二是要根据国家总局的部署,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督促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考核评级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切实抓好两个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重点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工作。通过规程的宣贯工作学习,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能够熟练地运用规程查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各企业广大职工及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程规定作业,坚决纠正习惯性违章作业,努力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07年4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会议、文件、广播、报纸等形式,对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督促工作落实。

(二)整治阶段:2007年5-11月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对上述重点整治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有关整治工作方案并连同本市州(市、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4月1日前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安管一处备案。

(三)总结阶段:2007年12月

各市州局要认真总结全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12月底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期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市州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领导和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分阶段整治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特别要落实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未申请或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企业的责任,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完善整治、整改工作台帐,对无证非法生产的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确立整改期限,实行跟踪监控。三是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严格按规定和要求上报安全整治报表。

(三)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积极配合、参与矿业秩序的整顿工作,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促进矿产资源整合,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五)加强联合执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对采矿秩序问题突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地区,要加大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使采矿秩序、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六)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深化整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好的整治措施;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和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的有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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