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 工
第16条 对于Ⅱ、Ⅲ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17条 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18条 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剥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19条 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精度。
第五节 整 治
第20条 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挖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21条 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22条 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23条 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
第24条 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5条 台级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节 边坡科研
第26条 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矿务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科研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27条 建立边坡试验设施,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可采取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方法。
第28条 各级领导应将边坡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每年组织一次边坡管理经验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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