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于2007年5月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抽检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抽检共抽查了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区、市)20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432个批次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抽查范围涉及爆竹、组合烟花、吐珠、造型玩具、小礼花、升空、喷花、线香、礼花弹、旋转、架子烟花等11个品种。其中爆竹类产品250个,烟花类产品182个。抽检查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陕西5个省共有2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51个产品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其中烟花类产品6个,爆竹类产品45个。违规企业占该省被抽查企业的比例分别为:安徽35%、江西31.1%、陕西16.7%、湖南8.7%、河南5.9%。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12.7%,比2006年10月至11月抽检发现的违规企业比例降低了7.3个百分点。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广西、重庆、四川7个省(区、市)未查出有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抽检结果表明,通过前一阶段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违规使用氯酸钾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如2006年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较多的广西,本次抽检未再查出有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湖南、河南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的比例也有所降低。但有的地区违规使用氯酸钾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如本次抽检查出江西省萍乡市、抚州市和安徽省巢湖市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占被抽查企业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彻底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度,针对本次抽检结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陕西省安全监管局要坚决依法吊销这次抽检查出的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名单见附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危化〔2007〕35号)要求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企业进行处罚的地区,要抓紧落实。上述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落实情况和处罚结果于2007年8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对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和质监部门组织开展的药物安全抽检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的企业,也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严格处罚,决不姑息纵容。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抽检和处罚工作的影响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企业公布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的情况,特别要通过广泛宣传依法吊销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典型案例,起到教育、震慑作用,督促企业自查自改,打消企业的侥幸心理,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
三、加大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检测检验工作。除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药物抽检外,还要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发现经营违规使用氯酸钾烟花爆竹的,要按照《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对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尚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的许可范围和生产能力复核、公告企业名单工作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并组织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切实把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007年5月份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不合格企业名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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