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管理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矿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行政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
一、矿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1949年以前,中国矿业很不发达,矿山企业不多,矿山职工队伍规模很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工作的进行,矿业职工队伍也有了很大的发展,遍布煤炭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核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黄金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许多产业部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市场机制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方针的指引下,不仅在上述主要产业部门拥有相当数量的矿业职工队伍,而且其他一些部门也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矿业采选的队伍在进行矿业开发活动;不仅中央国有企业在进行矿业开发,而且还有许多地方国有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也在进行矿业开发活动,从而在全国范围形成一个庞大的矿业职工队伍。
二、中国矿业法制建设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法制建设是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进程中,在全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法制建设从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与完善。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后,从1986~199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28件有关矿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又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矿架,使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与管理进入有法可以的轨道。从而对于加快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步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与推进矿业的改革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矿业管理体制
中国传统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的基本特点是通过《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形式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中央财政核算拨付地质勘查资金,交由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组织地质勘查队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经地质勘查获得的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成果无偿地毫无保留地上缴国家,国家计划部门及各矿业开发部门根据国家制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来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并纳入国家总的计划中。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的发展,原有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因而在实践进程中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体制几十年来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一个由集中走向分散,又逐步走向集中统一管理的复杂历程。大体可分四个阶段。
1、从1949年到1979年,这是中国传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体制形成的时期,从政府部门管理看,也是一个由比较集中走向部门多头分散管理的阶段。
2、从1979~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止。这个时期在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方面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实行鼓励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的方针。乡镇集体小矿迅速兴起,为缓解矿产资源紧张形势、发展地方经济、脱贫致富、促进国家建设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些小矿乱采滥挖、破坏与浪费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
3、1986年10月~1998年3月。这是开始实施对除石油、天然气之外各类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进行统一管理的阶段,也是地矿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建立与逐步完善的阶段。
4、自1998年3月始。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一是撤并原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组设统一管理的国土资源部,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所行使或代行使的矿产资源管理政府职能全部交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二是将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等改组为相应的国家局,统一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从而使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发真正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
通过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在中国矿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土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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