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井下人员及矿山井下安全考虑,井下排水为I类负荷,采用双回路供电,矿山采场工作面电压采用36V;
(2)总降压变电站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小于10n;
(3)地面电气设备均采用接零保护,井下电气设备采用接地保护;
(4)各车间电气设备可能触及人的裸露带电部分,均应设保护罩或栏杆及警示标志;
(5)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6)所有的厂房、井下车场、采场、巷道、作业点、人行道、通道急转弯处等,应设有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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