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 作者:刘大成 蒋勇编辑
-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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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因规模小且星罗棋布,其安全监管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特别是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非煤矿山采矿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切实建立起执行机制。同时,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中还应该因地制宜地考虑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特殊性,从人员调配到经费保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条件上给予保障。
一、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
安全整治,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监察要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互相配合,省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相互协商,把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也要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对新建矿山的发证要搞好配合。各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于证照不全的和无证开采的矿山,各部门要互通情况,全省通报并坚决取缔。
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顺利发放创造条件
一是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二是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开展采矿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三是加大对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四是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监督力度。五是督促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系统尽快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为取证做好准备。
三、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增强政府监管力度
1. 增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编制
在矿山集中的县级安全部门中设立矿山监督机构。原则上超过100个矿山的县配备4-5人;30-100个矿山的配备3-4人;20-30个矿山的配备2-3人;20个矿山以下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矿山监督机构,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管人员3-5人,所需人员应从矿山专业人员中选招。
2. 建议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车辆
省政府应统筹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监察用车编问题。或按每个地市配备一台矿山安全监察用车,一次性解决购车款。
3. 建议解决非煤矿山监察业务经费
过去安全职能在劳动部门时,省里将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矿山分为煤矿和非煤矿山分别管理后,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没有来源,建议应恢复原来列入财政预算的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科目。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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