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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 谁主沉浮

 矿山安全整治是一项全面的系统工程,主要目的是为了健全矿山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矿山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调整产业结构,规范矿山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矿山技术进步,最终实现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
  我国矿山事故频繁发生,不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大环境密切相关。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整治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整顿治理矿业开发秩序、调整经济结构、整治社会治安和反腐败、搞好环境保护与技术进步紧密结合起来,把住五关市场准入关、开办发证关、技术要求关、产业政策关、安全条件关,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切实关掉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将那些合法的、经过整改可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纳入正规的管理轨道。通过综合治理,提高矿业开发水平,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依法严格对矿山企业进行整顿
  必须依法办事,特别是执法单位一定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只有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才能促进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建立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大量事实说明,矿山事故频发,多与不依法办矿有关。
过去非法矿山为了抢夺资源,乱采滥挖,埋下大量隐患,造成事故多发。因此,要严格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开展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凡不具备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2、严格审批登记程序,把好矿山开采的市场准入关
  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产拒不停产的通知有关部门不再提供动力、原材料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时还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发证关、签字关。对于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整治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特大事故,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各相关部门干部真正担负起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使其领导和督促所属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从严执法,认真监督检查,把一切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具体说来:一是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行政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力度。
  不少矿山伤亡事故与基层直接行政责任人有关,反映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市场准入、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上。因此,在管辖地区内发生了特大死亡事故,政府领导从道义上也难辞其咎,除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抓源头,追究地方政府直接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者,要严肃惩处;对其中的腐败分子,要狠狠打击,绳之以法。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肇事业主。现行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因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业主缺乏震慑力,建议正在制订中的《安全生产法》要加重处罚力度。在此之前,国务院可考虑制定有关法规,如规定其终生不得从事此业、经济上让其负无限责任等,以加大对肇事业主的惩罚。
  4、加大安全投入,弥补安全欠帐
  长期以来,我国矿山系统除少数行业外,大多因经济效益不佳,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欠帐较多,加之一些个体私营矿山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根本不进行安全设施投入,违规凑合生产,埋下了大量事故隐患。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所有矿山企业,尤其是安全欠帐较多的企业,要制定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分步骤进行弥补安全欠帐,完善和强化安全设施工作。企业的出资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一定不能分光分净,要留有充分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地方政府也不能把企业挖空,要保证企业的安全投入。与此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并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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