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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我国建筑业拥有一支约400万人的农民工队伍,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从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统计来看,农民工也占90%以上。这两个90%,足以表明,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农民工,这支庞大的队伍足以对整个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产生巨大影响。强化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是当前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刻不容缓。

  一、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现状透析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有其自身素质的内在因素,也有宏观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外在因素。略加归纳,农民工面临的处境是“三低、三差”,而对农民工安全管理则存在“三不足、三难”现象,具体透析如下:
  “三低”:一是文化素质偏低。总体上说,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二是劳动技能低。农民工中绝大多数人未经正规的岗位技能
培训教育,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且福利低待遇差的工作;三是自我保护意识低。很多事故属人为造成,有的完全是由于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心存侥幸违章操作而引发。
  “三差”:一是劳动条件差。有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差,施工条件恶劣不具备开工条件就强行动工;有的强迫农民工在高温或粉尘、噪音严重超标的有毒有害环境下作业;二是生活环境差。部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设施不到位,呈“脏、乱、差”状态。农民工有的住简陋工棚,睡统铺,有的吃无食堂,洗澡难,洗衣难;三是劳动安全保障差。目前有95%以上建筑业农民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在10%~20%之间。大多数农民工,未办理工伤医疗保险,也未加入工会组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难以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三不足”:一是政府对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建设主管部门“把关”不严,使部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队伍进入建筑市场,为引发安全事故埋下“祸根”;二是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作为不足。一些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程序,规避政府监管,肢解工程项目分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有的不讲科学,片面追求进度、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有的企业就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方面投入。劳务队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投入方面能省则省,不愿意也舍不得花钱买平安。
  “三难”:一是日常安全管理到位难。由于建筑工程分承包项目多、各类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农民工犹如“游兵散勇”,有活招之即来,无活挥之即去。这种频繁的流动客观上容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安全协调处理难。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出了工伤事故,责任不明确,“账”都算在工程总包单位头上。日常安全工作原则上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花钱还是包工头说了算,责权不一致,使项目经理想抓好安全“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安全教育
培训难。对农民工作面上的思想进行正规的系统的技能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较难,不但时间安排难,安全教育经费开支也难。
  鉴于农民工安全管理存在上述林林总总的问题,但不意味着不能解决,关键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如何依照法律规定配合协调,强化监督,齐抓共管,共同落实。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管理的对策思考

  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笔者认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理应提上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强化农民工安全管理务必抓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关口前移,规范行业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直至劳务分包队伍务必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从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抓起。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把对建筑劳务分包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对建筑施工队伍施工和安全资质审查,提高劳务队伍市场准入门槛,无资质的农民工队伍不准进入建筑市场,严禁非法转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在实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考虑将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明确列入工程总造价金额中。建设单位应履行职责,遵循法定的建设程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或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配合施工单位按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现场操作。施工企业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分承包合同时,应按规定标准将安全管理费用在工程预算中予以单列,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同时,双方还应签订安全责任状,规定奖惩措施,明确项目部经理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劳务队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协助支持项目部抓好安全管理。此外,最关键的还是施工现场管理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全方位加以落实,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标本兼治,强化安全意识,对农民工实施强制性安全教育与
培训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与
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农民工先天的不足,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培训来弥补,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并把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作为建筑业劳动力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有关部门把住先培训再就业的关口用人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再上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通过举办农民工素质学校不失为安全培训的一个好办法。主要利用工余时间,见缝插针,定期对农民工分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教育和安全防护技能培训。从而养成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杜绝“三违”,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紧急避险技能。同时还应注意在转换新施工现场、新工种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作业时及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总之,要把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硬任务加以落实。

  三、以人为本,优化生产生活环境,切实对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都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注意改善农民工生产工作和居住生活环境,切实对他们的生命与健康负责。近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措施,并把它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范畴,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这就要求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一手抓优化生产环境,一手抓优化生活环境。二是强化实施工地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有关标准。工地“五小”设施不但要齐全到位,而且务必符合卫生标准。夏季施工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注意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工地还必须配置必要的医疗救治药品,以备应急施救使用等等。

  四、依法维权,规范劳动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强调,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应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确立。要做好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要求所有工程一开工都要按工程总面积或工程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证农民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通过商业性保险获得“保底”补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关系确立,就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按规定付给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全行业的综合治理。只要我们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施工安全,行动上认真全面落实安全举措,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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