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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经理的频繁流动谈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路

当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建筑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也无例外地走向市场, 尤其作为县(市) 一级的中小型集体建筑企业, 更是率先迈出了第一步。从我市情况来看, 36 家土建施工企业80 %以上通过拍卖、参股等形式, 过渡到股份合作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由单一的城镇、乡镇集体所有制形式向多样化发展。随着企业经营体制的改变及其它因素的影响, 建筑业活动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其中之一是项目经理的频繁流动、挂靠, 这给正常的施工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带来了影响。


1  项目经理频繁流动的原因
(1) 企业转制后, 不同性质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规费政策, 从而企业对工程项目收取的管理费也有大小、高低之分。受利益驱动, 哪家企业收费低, 项目经理就流动到那一家。
(2) 施工企业改制后,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了变化, 尤其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后, 企业经理与项目经理之间各自都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对方, 那些自感难以与现法人代表一起共事的项目经理便另找“山头”。
(3) 受原企业资质、信誉之限, 有的项目经理自感难以在原公司发展, 为向外寻找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便也不时流动, 但仍与原单位耦断丝连。
(4) 有的项目经理在以往的施工经历中, 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纠纷, 在原单位难以生存立足, 需要换一个单位重新寻求发展。
(5) 部分项目经理与建设单位关系不错, 联系了工程业务, 但原单位在招投标时与中标无缘, 则通过建设单位撮合, 受中标施工企业“邀请”而被动流动。


2  项目经理频繁流动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的影响
(1) 凡流动的项目经理大多有着自己独立的施工、质安、资料、预决算、材料管理人员, 本人流到哪, 这批人员就跟随到那。所以流动到新公司后, 难以与该企业的管理班子融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而企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也难以有效地落实到实处。个别项目经理甚至与企业的质安员发生矛盾, 直至冲突, 久而久之, 企业的质安员也不愿多管, 而项目经理也不希望被管, 落得自在, 致使不少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最终酿成事故。
(2) 作为项目经理既然有了第一次的流动, 也就难以保证没有第二次、第三次, 能过则过, 不能过则脚底抹油, 只顾眼前利益, 无长远打算, 杀鸡取蛋的意识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在行动上, 也导致了现场安全问题的频发。
(3) 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安全监管带来了难度。有的项目经理参加招投标时, 既以原公司的名义中标了一项单位工程, 同时又以另一家公司的名义中了同一项目相同地段的另一单位工程, 施工现场用着同一套施工用电系统、同一批机具和堆场、食堂、仓库, 也用了同一批施工人员, 对其现场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和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到底该由哪家公司来负责整改, 则成了问题。
(4) 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后, 易发生社会纠纷。有的项目经理同时在多家企业承包施工, 其施工人员穿插交叉作业较多, 发生工伤事故后, 各家企业容易相互推诿, 受害者及其家属也难以找那家公司交涉, 同时也给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界定及责任处理带来困难。结果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矛盾, 企业与项目经理也产生矛盾, 事故难以正常处理。


3 对施工安全行业管理的思路
上述问题的发生, 不是偶然的, 也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作为当前建筑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所带来的副作用已客观地摆在我们眼前。作为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能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这样的形势下, 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我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年度的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强化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的密切关系, 凡企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和违反社会治安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事件, 按发生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 予以相应的处罚, 切不可心慈手软。
(2) 要制订项目经理的管理办法。对需要流动的项目经理应建立审批制度, 对有违章违规行为及发生了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项目经理不允许其随便流动; 对无正当理由而频繁跳槽的要限制其流动;对同意流动的, 也须由调出单位和调进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予核准。
(3) 建立起项目经理承接业务的管理卡。项目经理凭资质证书向建工管理部门领取管理卡, 作为参加工程招投标的凭证, 并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数量参加招投标, 中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作好记录; 项目经理流动到新公司后须重新由新单位申领管理卡, 并交还原核发的管理卡。严格防止项目经理同时用二家以上企业的名义承接业务的现象。
(4) 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可开展对建筑工地的安全中间验收, 一般在主体二层以上时对在建工程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 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发给安全中间验收意见书, 同意进行下一步施工; 对存在一般问题的, 要限定期限整改;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要责令项目经理停工整顿, 限期申请复验。对不按时申请复验或对整改不力经复验无明显改观的, 要记入管理卡, 列入项目经理考核内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 视为考核不合格, 在以后一定时间内不允许流动, 并可同时予以其它处罚。
(5) 强制推行先进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中间验收或检查中, 要把是否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护和三相五线制施工临时用电系统等作为评定安全防护的必要条件强制推行;要明令禁止使用摇臂井架、背包式吊篮等落后的施工机具, 督促企业和项目经理加大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 提高现场防护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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