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的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
3.防止或避免无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检查中有功的。
二、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蔽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定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尖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尖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位运行或设备有缺或没有防护装 置造成事故。
8.发生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9.不遵守职工守棚,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给予罚款10-50元。
10.使用“三炉”,攀登井架或坐吊篮上下的工人给予罚款50元。
11.不见“三机”人员而私自开机使用施工机械的人员给予罚款50元。更多建筑安全管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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