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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1-C-1-1-3 编号

工程名称

 

卷册分类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变电站部分)

1

11.1.1 建(筑)物危险性能分类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2

11.1.3 变电站内的建(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3

11.1.4 变电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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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它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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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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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4.4 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7

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图纸卷册号:

8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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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5.8 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压站外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图纸卷册号:

 

 

 

 

 

 

 


1-C-1-1-3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0

11.5.9 变电站的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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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5.11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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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5.14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1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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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5.17 变电站应按表11.5.17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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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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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1.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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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6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危险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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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1-1-32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7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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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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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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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层面板的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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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3.2 仓库的防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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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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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防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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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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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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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1-1-33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6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图纸卷册号:

27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图纸卷册号:


28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图纸卷册号:

29

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图纸卷册号:

30

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图纸卷册号:

31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2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33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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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1-1-34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4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放场(煤和焦碳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图纸卷册号:

35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3.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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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图纸卷册号:


37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38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图纸卷册号:

39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信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地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图纸卷册号:

40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41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图纸卷册号:

42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图纸卷册号:

43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


1-C-1-1-35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4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图纸卷册号:

45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图纸卷册号:

46

7.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图纸卷册号:

47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防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栓,并应符合本规范底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图纸卷册号:

48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烧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图纸卷册号:


1-C-1-1-36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9

8.4.1 室内消防用水数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活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纸卷册号:

50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图纸卷册号:

51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设置防火阀。

 

图纸卷册号:

52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h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h确定。

 

图纸卷册号:


1-C-1-1-37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图纸卷册号:

54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图纸卷册号:

55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I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I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I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图纸卷册号:

56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的有关规定。

 

图纸卷册号:


1-C-1-1-38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7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6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图纸卷册号:

58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图纸卷册号:

59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图纸卷册号:

《火力发电厂设计术规程》DL5000—2000

60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横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图纸卷册号:

61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图纸卷册号:

62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图纸卷册号:


1-C-1-1-39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煤电厂)

63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4

3.0.9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图纸卷册号:

65

3.0.11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h

 

图纸卷册号:

66

4.0.8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图纸卷册号:

67

4.0.10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燃机电厂)

68

10.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69

10.2.1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图纸卷册号:

70

10.2.2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图纸卷册号:

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

主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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